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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地位平等与权利内容明晰是交易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要求。依此,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有明显缺陷。在现今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利益要更公平、充分地体现必须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即国家基于公益征地范围的明确。二是,对在公益优先下,农村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机制的明确。三是,对在非公共利益前提下,农村土地出让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