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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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本文通过探究人身危险性的历史、哲学、自然科学、法学渊源,提出人身危险性是前致性渊源和后致性渊源统一的观点;支持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的概念;将人身危险性表征的划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表征与超构成要件符合性表征两大类型;分析人身危险性体现了犯罪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兼顾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贯穿刑事法律活动的始终的三大特征。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渊源 概念
  一、人身危险性之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说
  (一)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说
  此说认为, 人身危险性并非是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词, 除再犯可能以外, 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 在这个意义上, 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并且进一步指出, 人身危险性之所谓人身, 是指犯罪人之人身, 再犯的主体是犯罪人, 因而把再犯可能视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完全应该的,初犯可能的主体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而初犯可能的主体具体指: 初犯的主体, 是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 即未然犯罪人。这里的一般人包括三种人: 一是潜在的犯罪人, 这是最主要的初犯主体。二是被害人, 被害人的初犯可能性主要是指被害人对犯罪人及家属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三是其他社会成员即上述以外的广大公民, 其他守法者的初犯可能性是指测定其蜕变成为潜在犯罪人是否转化为犯罪人的可能性。
  (二)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统一的理解
  我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再犯可能主要是因为犯罪人人格的顽劣、刑罚作用的有限性、社会防卫措施的不全面、犯罪标签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诱发,初犯可能的原因在不同初犯可能主体具有不同表现。
  被害人的初犯可能原因: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的人。犯罪行为的加害,不仅造成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且破坏了被害人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使被害人感到愤怒、仇恨,产生原始“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针对性报复,这些复仇冲动很可能以犯罪方式表现出来。如果国家的司法不公或刑罚不及时,那么被害人的复仇冲动就会升级扩张,他们就会诉诸私力手段,甚至会将报复心扩散至整个社会及国家,产生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就是被害人的初犯可能原因。
  其他社会成员的初犯可能性的考虑主要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且主要倾向于积极的一般预防需要,通过威慑性的预防,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发秩序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虽然这种考虑有可能导致重罚的倾向,但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它的现实必要性价值应该是大于其重罚倾向性的。当然这种假设性的预防要注意方式的合理合法性。我认为,应结合典型案例采取法律宣传方式,在防止犯罪人沦为预防他人工具、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底限下进行。
  二、人身危险性的法学渊源
  刑事人类学派的先驱龙布罗梭从人类学出发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理论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现象。”同时他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彻底否认意志自由论,用决定论的观点解释犯罪,“认为意志自由只是哲学家的虚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这些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基于此,龙布罗梭兼采人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理论,应用实证方法分析得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 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 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龙氏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 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会的措施, 或长期隔离, 流放荒岛, 或阉割生殖器, 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可见, 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 这种犯罪倾向即是人身危险性。龙布罗梭的弟子加罗法洛在继承龙布罗梭的刑事人类学基本观点外,提出在法学领域内对犯罪人类因素认定方式质疑及对具体犯罪人器官、神经系统观察的现实困难,提出重视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认为应构筑以“心理异常”为实质,“生理变态”为表现载体的刑事人类学体系。加罗法洛的观点使人身危险性的范畴正式涵摄到犯罪人的内心。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某人变化无常、内心固有的犯罪倾向。
  综上,我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渊源可以概括为前致性渊源与后致性渊源。所谓前致性渊源,是指人身危险性的先天性因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先天禀赋的人格障碍即行为人的生物、心理、精神、性格方面的异常。当今社会、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发展,对人先天人格障碍的分析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且还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衡量尺度,同时这些医学研究成果也和犯罪学结合起来,形成犯罪心理学等研究成果。前致性因素可以理解为“没有原因的犯罪因素”;后致性渊源,是指人身危险性后天性因素。主要包括引起后天形成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具体的内容和菲利的社会因素等同。后致性渊源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人在社会之网中交叉感染。人身危险性就是在前致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交互中运动变化。前致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的关系也是值得反思的内容。在以经济、社会技术等工业化为中心的高度变迁过程中,社会系统失控,风险社会阴霾密布,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人为性灾难泛滥,于是人身危险性的前致性因素日益明显。我认为,不管社会秩序处于何种状态,后致性因素是抽象人都必然承受的外部驱动力,而人身危险性的前致性因素是则是个体人内部固有的反社会倾向性。在相对的社会秩序中,每个个体人所遭受的外部驱动力是平均的,则此时内部的倾向性大小对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起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昌,莫洪宪.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70.
  [2]赵永红.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J].法律科学,200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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