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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目前,社区矫正已经从试点到城乡全面铺开,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国家建设高度契合。本文从宜昌市西陵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入手,结合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探讨了新形势下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青少年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作者简介:夏青,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社会发展;田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07-02
2003年7月,我国基于人道和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正式颁布,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试点实施。矫正工作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且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五种罪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矫正功能对于可塑性较强的青少年罪犯作用明显,可以教化养成,促其早日回归社会。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群体,也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宜昌市西陵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分析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策。
一、背景:西陵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原因分析
宜昌市西陵区辖区面积89.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3.75万人,其中青少年6万余人 (在校中小学生 2万8千多人)。从2008年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矫正对象115人,占矫正总人数的 26.6%。从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高;二是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绝大多数都是辍学在家或是在校的流失生,大多数缺少完整的知识结构;三是闲散青少年是犯罪的高危群体,占青少年罪犯总人数的75%;四是家庭问题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危险,大部分青少年罪犯都是缺乏家庭温暖或是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职责履行不到位;五是犯罪手段的暴力化、恶性化加剧;六是共同犯罪情形多,一般都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分析原因:一是宏观方面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贫富分化和失业造成青少年思想观念的偏差;(2)文化冲突。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内部文化的碰撞造成青少年价值观念的偏差。二是微观方面的因素:(1)家庭教育。监护人溺爱、娇惯或是粗暴的方式都容易造成青少年人格缺失,单亲子女、流动人口子女因家庭教育缺失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学校教育。教育内容的失衡和教育方式的失当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不利;(3)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不良交往、不良网络的侵蚀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二、实践:西陵区开展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西陵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个性化规范化范畴,进行个案矫正,提高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个案矫正
我们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特点,把未成年人及原判刑期较短、主观恶性不大,因一时激愤而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与原判刑期较长、主观恶性较大等暴力犯罪的矫正对象分开管理,在教育谈话、组织学习、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组织进行,防止矫正对象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在对矫正对象制定矫正个案时,将矫正对象分为4个组:即案情简单、个人经历相似的;矫正期不足半年的; 矫正期长或多次受到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生。针对每组的特点,分类制定矫正个案。在确定矫正措施时,广泛参考矫正对象个人及其家属、邻里的意见,并在每月一次的矫正小组工作例会上,根据每个矫正对象教育矫正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矫正个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思想矫正
我们把矫正对象的心理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把好“接茬关、安置关”,落实“三个谈话”,确保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走向新生的稳定过渡。矫正对象接收后,矫正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努力做到“三个谈话”,即与矫正对象谈悔罪的话、与家属谈帮教的话、与邻里谈表现的话,及时签订矫正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矫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每月我们也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
(三)心理矫正
我们将社区工作者孙万清创立的“窗汐热线”引入社区,并建立“窗汐网站”和“窗汐工作室”向辖区内的青少年和学校全面开放,全面构筑学校、家庭和孩子之间的沟通平台。工作室每月安排专人在线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消除他们犯罪的心理原因,重塑其健全的心理和人格。
(四)就业指导
青少年罪犯主要是社会闲散青少年,他们多半处于失业状态,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缺乏,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开展了文化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我们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对于其他青少年罪犯我们加大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安排劳动保障部门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服务和安置工作,促进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困境: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问题青年化、青年问题社会化的表现形式,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加强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家庭社会学校和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参与,但从目前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发现,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够完善。因为《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分散于各个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没有专用的法律体系。
第二,缺乏独立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青少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要求与成年罪犯区别开来,极大的影响了改造质量,也使得推进工作困难重重。
第三,缺乏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一方面要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助,这就需要专业水平的支撑。目前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专业性不够,对矫正制度的了解也不深入,没有实现矫正的真正目的。
第四,志愿者难以招募且水平有待提高。社区矫正是个长期的工作,单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我们按照1比10的比例招募社会志愿者,志愿者一般是属于兼职,没有工资报酬,招募比较困难,而且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
第五,社会关注度不够,缺乏系统支持。矫正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目前来说,矫正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少数部门不重视,整体合力发挥不充分。
四、对策: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立法
做好顶层设计,确立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考虑原则,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机构,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成长环境等实际情况入手,探讨对青少年罪犯合适的矫正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借鉴国外矫正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模式,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呈现良好的效果。
(二)完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青少年罪犯的矫正工作不仅要矫正其心理,更重要的是使其能够回归社会,需要我们对青少年进行培训和教育,为其提供一定的学习条件和就业上的帮助,这就需要不断发展国家矫正制度,建立独立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独立的矫正机构,矫正场所,矫正人员和矫正方法,通过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治和教育,改变社会对青少年罪犯的形象认知,从而使其摆脱社会边缘地位。
(三)建立完备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
建立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体系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以矫正的专门机构为主,以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铺,并依托公、检、法专门机关的联动支持与协调,具体开展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在具体工作中,有效调动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监督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动社会成员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成为社区矫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矫正队伍
在矫正人员的配备上,提高门槛,有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一是通过公务员招考,选拔人员担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的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二是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矫正工作者,承担联系沟通的职责,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等专业化的工作;三是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会招募热心公益事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矫正工作者开展工作;四是健全完善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矫正业务能力,对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教育,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贾洛川.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断想.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9(1).
[2]李辉.近十年来中国社区矫正研究综述.法制与社会.2015(8).
[3]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2007(6).
[4]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环球法律评论.2006(3).
关键词 青少年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作者简介:夏青,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社会发展;田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07-02
2003年7月,我国基于人道和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正式颁布,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试点实施。矫正工作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且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五种罪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矫正功能对于可塑性较强的青少年罪犯作用明显,可以教化养成,促其早日回归社会。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群体,也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宜昌市西陵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分析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策。
一、背景:西陵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原因分析
宜昌市西陵区辖区面积89.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3.75万人,其中青少年6万余人 (在校中小学生 2万8千多人)。从2008年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矫正对象115人,占矫正总人数的 26.6%。从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高;二是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绝大多数都是辍学在家或是在校的流失生,大多数缺少完整的知识结构;三是闲散青少年是犯罪的高危群体,占青少年罪犯总人数的75%;四是家庭问题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危险,大部分青少年罪犯都是缺乏家庭温暖或是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职责履行不到位;五是犯罪手段的暴力化、恶性化加剧;六是共同犯罪情形多,一般都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分析原因:一是宏观方面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贫富分化和失业造成青少年思想观念的偏差;(2)文化冲突。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内部文化的碰撞造成青少年价值观念的偏差。二是微观方面的因素:(1)家庭教育。监护人溺爱、娇惯或是粗暴的方式都容易造成青少年人格缺失,单亲子女、流动人口子女因家庭教育缺失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学校教育。教育内容的失衡和教育方式的失当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不利;(3)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不良交往、不良网络的侵蚀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二、实践:西陵区开展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西陵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个性化规范化范畴,进行个案矫正,提高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个案矫正
我们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特点,把未成年人及原判刑期较短、主观恶性不大,因一时激愤而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与原判刑期较长、主观恶性较大等暴力犯罪的矫正对象分开管理,在教育谈话、组织学习、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组织进行,防止矫正对象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在对矫正对象制定矫正个案时,将矫正对象分为4个组:即案情简单、个人经历相似的;矫正期不足半年的; 矫正期长或多次受到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生。针对每组的特点,分类制定矫正个案。在确定矫正措施时,广泛参考矫正对象个人及其家属、邻里的意见,并在每月一次的矫正小组工作例会上,根据每个矫正对象教育矫正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矫正个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思想矫正
我们把矫正对象的心理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把好“接茬关、安置关”,落实“三个谈话”,确保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走向新生的稳定过渡。矫正对象接收后,矫正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努力做到“三个谈话”,即与矫正对象谈悔罪的话、与家属谈帮教的话、与邻里谈表现的话,及时签订矫正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矫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每月我们也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
(三)心理矫正
我们将社区工作者孙万清创立的“窗汐热线”引入社区,并建立“窗汐网站”和“窗汐工作室”向辖区内的青少年和学校全面开放,全面构筑学校、家庭和孩子之间的沟通平台。工作室每月安排专人在线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消除他们犯罪的心理原因,重塑其健全的心理和人格。
(四)就业指导
青少年罪犯主要是社会闲散青少年,他们多半处于失业状态,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缺乏,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开展了文化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我们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对于其他青少年罪犯我们加大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安排劳动保障部门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服务和安置工作,促进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困境: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问题青年化、青年问题社会化的表现形式,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加强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家庭社会学校和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参与,但从目前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发现,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够完善。因为《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分散于各个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没有专用的法律体系。
第二,缺乏独立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青少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要求与成年罪犯区别开来,极大的影响了改造质量,也使得推进工作困难重重。
第三,缺乏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一方面要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助,这就需要专业水平的支撑。目前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专业性不够,对矫正制度的了解也不深入,没有实现矫正的真正目的。
第四,志愿者难以招募且水平有待提高。社区矫正是个长期的工作,单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我们按照1比10的比例招募社会志愿者,志愿者一般是属于兼职,没有工资报酬,招募比较困难,而且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
第五,社会关注度不够,缺乏系统支持。矫正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目前来说,矫正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少数部门不重视,整体合力发挥不充分。
四、对策: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立法
做好顶层设计,确立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考虑原则,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机构,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成长环境等实际情况入手,探讨对青少年罪犯合适的矫正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借鉴国外矫正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模式,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呈现良好的效果。
(二)完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青少年罪犯的矫正工作不仅要矫正其心理,更重要的是使其能够回归社会,需要我们对青少年进行培训和教育,为其提供一定的学习条件和就业上的帮助,这就需要不断发展国家矫正制度,建立独立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独立的矫正机构,矫正场所,矫正人员和矫正方法,通过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治和教育,改变社会对青少年罪犯的形象认知,从而使其摆脱社会边缘地位。
(三)建立完备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
建立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体系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以矫正的专门机构为主,以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铺,并依托公、检、法专门机关的联动支持与协调,具体开展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在具体工作中,有效调动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监督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动社会成员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成为社区矫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矫正队伍
在矫正人员的配备上,提高门槛,有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一是通过公务员招考,选拔人员担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的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二是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矫正工作者,承担联系沟通的职责,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等专业化的工作;三是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会招募热心公益事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矫正工作者开展工作;四是健全完善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矫正业务能力,对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教育,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贾洛川.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断想.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9(1).
[2]李辉.近十年来中国社区矫正研究综述.法制与社会.2015(8).
[3]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学报.2007(6).
[4]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环球法律评论.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