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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证明,注册会计师由于地位的特殊性、鉴证影响的广泛性,客观上促成了法律责任界定的复杂性。从我国现状来看,注册会计师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长期以来“两师”、“两会”并存,注册会计师审计要同时遵循财政、审计两个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造成实践中既有制裁不力、自律缺乏的情况,也不乏“深口袋”理论引发的转嫁会计责任的行为。为了尽快改善法制建设的不协调与滞后的局面,有必要借鉴国际的经验和教训,取长补短,从而创造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良性法律环境。以下笔者想就审计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谈点看法,供同行探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