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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低下,特别是说理严重不足,素受社会各界诟病。其原因之一,可能是潜藏于文书制作者内心的“官本位”思想弱化了提高质量加强说理的精神动力,同时这种“官”身份的自我设定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书制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视域。
【关键词】司法裁判;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4-01
一、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近年来,我国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被当事人和社会认可的程度也有所提升,但就全国法院范围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来看,裁判文书质量仍然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换言之,当前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还是实质层面的问题:遗漏主要事实或者叙述事实存在矛盾;遗漏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评断;简单罗列证据,未表述认证及必要、充分的认证理由等。
实质层面的问题,虽近几年来一直为大家所关注,也在各方面寻求自以为有效的办法予以应对,以期相关问题尤其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然现实表明,“裁判文书质量仍然不高、不容乐观”。具体而言,当前的一部分裁判文书较之以前在实质方面根本没任何改善,另一部分裁判文书虽然加大了说理的力度,但显然效果并不如预期那样。
二、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
要探清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最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可能就是——裁判文书为何说理?使用裁判文书是为了解决纠纷,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给社会以法律的宣示与指引。所以,裁判文书说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让两造接受裁判结果以定纷止争,同时向包括两造在内的社会公众阐释法律予以行为的导向和指引。
其实这个回答预设了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官来说,尽管并不自觉,这在目前其实并不是个问题,他们事实上是更多地把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作为自己判决书的预期受众。”法官的这种预期并非随意,而是直接缘于对裁判文书功能实现的期待。裁判文书的功能最终决定于裁判文书的性质。而文书的性质却不是人为可以改变的。
法官为什么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方式来获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裁判及其结论的自愿接受,而不是直接单纯地运用他能够运用的强大的国家权力强制受众接受?概言之,如果选择那种单纯的强制性手段,则势必会削弱整个裁判的正当性,这是为现代法治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为了从裁判文书的角度说明和保障裁判的正当性,裁判文书必须要“摆事实讲道理”,而且要从受众角度将事实摆清楚道理讲明白从而让受众更容易接受。经验表明,最可能让“听众”“听”明白的言说方式和途径就是站在“听众”的立场用听者的语言和思维表达。这样做一方面拉近了言者与听者的心理距离,同時弱化或降低了两者间的语言和知识障碍,另一方面由于言说者将自己置于听众立场站在与听众平等的言说位置,那些能强化接受效果的外部因素(例如某种权力或权威)被剥离掉了,此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言说本身。
当然,作为裁判及裁判文书制作主体的法官,不可能在事实上完全站到当事人的立场。然而,如果言说者与听众居于平等位置时,言说者就有极大可能从心理上强迫自己去充分发掘言说本身。我们的裁判文书之所以说理不充分,就是因为站在裁判文书一端作为言说者的法官缺乏或根本就没有说理的自觉。其原因之一,则极可能是法官在面对裁判文书的受众时,那种传统的制度与审判文化所造成的习惯性“俯视”心态。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他进而指出,在中国法院内保存的案件卷宗内,除了正式的裁判文书书副本外,都还附有一份结案报告。这份报告对案件处理都有详细的介绍,有比较详细的关于判决理由的论证分析。就他看过的结案报告来看,即使是文化、业务水平相对说来比较低的基层法院法官实际具有的分析论证能力要比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推断他们具有的能力要强得多。问题就在于,为什么给一般受众看的裁判文书并不像结案报告那么细致充分呢?这是不是和一个对象需要“仰视”或“平视”而对另一个对象“俯视”有关联呢?
参考文献:
[1]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
[2]孙龙海.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J].中国审判,2013(8).
[3]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线研究[J].法律适用,2007(5).
【关键词】司法裁判;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4-01
一、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近年来,我国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被当事人和社会认可的程度也有所提升,但就全国法院范围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来看,裁判文书质量仍然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换言之,当前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还是实质层面的问题:遗漏主要事实或者叙述事实存在矛盾;遗漏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评断;简单罗列证据,未表述认证及必要、充分的认证理由等。
实质层面的问题,虽近几年来一直为大家所关注,也在各方面寻求自以为有效的办法予以应对,以期相关问题尤其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然现实表明,“裁判文书质量仍然不高、不容乐观”。具体而言,当前的一部分裁判文书较之以前在实质方面根本没任何改善,另一部分裁判文书虽然加大了说理的力度,但显然效果并不如预期那样。
二、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
要探清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最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可能就是——裁判文书为何说理?使用裁判文书是为了解决纠纷,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给社会以法律的宣示与指引。所以,裁判文书说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让两造接受裁判结果以定纷止争,同时向包括两造在内的社会公众阐释法律予以行为的导向和指引。
其实这个回答预设了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官来说,尽管并不自觉,这在目前其实并不是个问题,他们事实上是更多地把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作为自己判决书的预期受众。”法官的这种预期并非随意,而是直接缘于对裁判文书功能实现的期待。裁判文书的功能最终决定于裁判文书的性质。而文书的性质却不是人为可以改变的。
法官为什么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方式来获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裁判及其结论的自愿接受,而不是直接单纯地运用他能够运用的强大的国家权力强制受众接受?概言之,如果选择那种单纯的强制性手段,则势必会削弱整个裁判的正当性,这是为现代法治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为了从裁判文书的角度说明和保障裁判的正当性,裁判文书必须要“摆事实讲道理”,而且要从受众角度将事实摆清楚道理讲明白从而让受众更容易接受。经验表明,最可能让“听众”“听”明白的言说方式和途径就是站在“听众”的立场用听者的语言和思维表达。这样做一方面拉近了言者与听者的心理距离,同時弱化或降低了两者间的语言和知识障碍,另一方面由于言说者将自己置于听众立场站在与听众平等的言说位置,那些能强化接受效果的外部因素(例如某种权力或权威)被剥离掉了,此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言说本身。
当然,作为裁判及裁判文书制作主体的法官,不可能在事实上完全站到当事人的立场。然而,如果言说者与听众居于平等位置时,言说者就有极大可能从心理上强迫自己去充分发掘言说本身。我们的裁判文书之所以说理不充分,就是因为站在裁判文书一端作为言说者的法官缺乏或根本就没有说理的自觉。其原因之一,则极可能是法官在面对裁判文书的受众时,那种传统的制度与审判文化所造成的习惯性“俯视”心态。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他进而指出,在中国法院内保存的案件卷宗内,除了正式的裁判文书书副本外,都还附有一份结案报告。这份报告对案件处理都有详细的介绍,有比较详细的关于判决理由的论证分析。就他看过的结案报告来看,即使是文化、业务水平相对说来比较低的基层法院法官实际具有的分析论证能力要比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推断他们具有的能力要强得多。问题就在于,为什么给一般受众看的裁判文书并不像结案报告那么细致充分呢?这是不是和一个对象需要“仰视”或“平视”而对另一个对象“俯视”有关联呢?
参考文献:
[1]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
[2]孙龙海.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J].中国审判,2013(8).
[3]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线研究[J].法律适用,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