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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种属关系,但该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而被单独评价,在于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的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研究了集资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和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认定方面的一些做法,科学界分了该罪与相近犯罪即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以利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