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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唯名论主张,根本没有所谓的“一般”事物。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存在的,特别是只有个体意志的存在而没有普遍的“正确理性”。这样,如果个体仅凭自己的意志冲动行事,就会引起道德或价值的冲突。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确立一个最高权威——主权者,用它的意志来替代众多个体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的本质乃是出于主权者的权威。因此,霍布斯的法律概念基于他的唯名论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