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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2002年12月,张某与李某书面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柏万元用于经营,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如果到期未能偿还,住房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张某取得了借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交李某。2003年8月,张某以房屋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就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张某未按期偿还李某借款,李某遂诉诸法院,当李某得知张某因向银行借贷已将房屋抵押时,银行已对该住房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