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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中碰到的关于渎职犯罪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三个:即主体、客观行为和立案标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上述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应趋向多元化的理解,对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核心要素应由身份转为职责职务,以及立案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损失数额应有地区之别,并使自由裁量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