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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行政协议广泛存在,但是总体上行政协议却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了保障行政合作的顺利进行,把行政协议纳入法治化轨道势在必行。行政协议的法治化首先应当遵循相关行政法原则,同时还受契约自由、情势变更等私法原则的支配。在规则层面,行政协议既受行政实体法控制又受行政程序法控制,在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私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