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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刑法,实质上就是在行政或是经济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我国在引入这类法律之后亦赋予其一定的特殊性,即不存在罪名与法定罪刑等诸多实际性内容,包括行政拘留等,都不包含特定的司法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存在定性和定量的构罪标准,使得既有的刑法与行政法难以得到精确化衔接。笔者的任务,便是在细致化区分我国行政刑法和刑法之间的差异迹象,两者进行并立的现实意义基础上,结合实际探讨日后富有针对性的并立控制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人员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