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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笔者就校园伤害事件含义界定及其特点,学校和学生归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抛砖引玉式提出了四点防范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件 归责 对策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因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对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而适当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校园伤害事件历来是学校管理和防范的重点,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期待校园伤害事件都能公平公正地依法处理。要依法处理,就需要对校园伤害事件的含义、特点、责任问题有清晰的理解,才能准确找出对应校园伤害事件的对策。
一、校园伤害事件的界定及其特点
1.含义。校园伤害事件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这类案件发生的地点主要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此处的“校园”并非仅限于学校的围墙内部,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于校外进行活动时,发生的伤害事故亦属此类。(2)受害人主要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3)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主要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也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4)受害的中小学生因年龄较小,心智不健全,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往往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创伤,甚至带来终身的烦恼和痛苦。(5)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也颇为复杂,其经济损失大都赔偿额高,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呈现突发性、多发性、群体性、难以预见性等特征。
二、校园伤害事件归责问题
学校的职责来源于国家有关法律,《义务教育法》首先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教育法》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身心健康进行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8条更全面详细的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应当履行的管理、教育和关心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规定,“在学校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放学、节假日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有限监护责任,其有无责任应根据其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
解决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责任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学校的过错,如果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认为无过错,可以免责,否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校无过错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对扩大了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学校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负法律责任。
认定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就确定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而言,适宜采取客观过错的标准,以一定社会标准确定学校的过错,应当遵循这样的路径: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都置之不顾,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学校是否指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按照职责要求,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
第四,学校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时采取救护受害学生。
第五,学校工作人员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有损学生的人格行为,如果是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另外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公开学生情书造成学生自杀自伤案件、强迫处理发型案件、剥夺学生考试权案件、违法停课案件、校医用药过当和延误治疗案件、扣留保险费引起的后续伤害案件等等,这些能引起的后续伤害案件都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
三、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策
1.加快立法工作。依法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法律面对校园伤害事件不再无奈,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校园安全立法急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从学校及师生安全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校园安全。
2.开展道德法制教育。以校会、主题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召开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以案说法,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教育说多少次都不过分,加大违规违纪学生的管教力度,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咨询信箱、心理咨询电话和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强化心理疏导,避免这类学生发生偏激行为。
3.健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人有责,落实责任到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警钟长鸣,事故为零”。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和多样化的集体激励,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为主题的演练活动,帮助师生掌握避险、报警和自救的基本方法。
4.落实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根本途径是建立保险机制。做好中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社会的力量和社会保障机制来分散学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这是预防和减轻校园伤害事故危害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7]吕斌.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2001.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市南沙第二中学)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件 归责 对策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因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对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而适当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校园伤害事件历来是学校管理和防范的重点,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期待校园伤害事件都能公平公正地依法处理。要依法处理,就需要对校园伤害事件的含义、特点、责任问题有清晰的理解,才能准确找出对应校园伤害事件的对策。
一、校园伤害事件的界定及其特点
1.含义。校园伤害事件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这类案件发生的地点主要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此处的“校园”并非仅限于学校的围墙内部,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于校外进行活动时,发生的伤害事故亦属此类。(2)受害人主要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3)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主要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也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4)受害的中小学生因年龄较小,心智不健全,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往往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创伤,甚至带来终身的烦恼和痛苦。(5)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也颇为复杂,其经济损失大都赔偿额高,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呈现突发性、多发性、群体性、难以预见性等特征。
二、校园伤害事件归责问题
学校的职责来源于国家有关法律,《义务教育法》首先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教育法》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身心健康进行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8条更全面详细的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应当履行的管理、教育和关心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规定,“在学校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放学、节假日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有限监护责任,其有无责任应根据其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
解决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责任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学校的过错,如果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认为无过错,可以免责,否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校无过错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对扩大了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学校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负法律责任。
认定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就确定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而言,适宜采取客观过错的标准,以一定社会标准确定学校的过错,应当遵循这样的路径: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都置之不顾,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学校是否指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按照职责要求,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
第四,学校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时采取救护受害学生。
第五,学校工作人员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有损学生的人格行为,如果是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另外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公开学生情书造成学生自杀自伤案件、强迫处理发型案件、剥夺学生考试权案件、违法停课案件、校医用药过当和延误治疗案件、扣留保险费引起的后续伤害案件等等,这些能引起的后续伤害案件都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
三、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策
1.加快立法工作。依法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法律面对校园伤害事件不再无奈,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校园安全立法急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从学校及师生安全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校园安全。
2.开展道德法制教育。以校会、主题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召开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以案说法,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教育说多少次都不过分,加大违规违纪学生的管教力度,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咨询信箱、心理咨询电话和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强化心理疏导,避免这类学生发生偏激行为。
3.健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人有责,落实责任到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警钟长鸣,事故为零”。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和多样化的集体激励,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为主题的演练活动,帮助师生掌握避险、报警和自救的基本方法。
4.落实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根本途径是建立保险机制。做好中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社会的力量和社会保障机制来分散学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这是预防和减轻校园伤害事故危害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7]吕斌.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2001.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市南沙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