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并围绕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任务要求和改革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肩负法律监督职能,必须深刻认识和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带头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面临的新形势
严格、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安身之命。四中全会《决定》围绕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独立承担公正司法的责任更重。为排除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干扰因素,三中、四中全会从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三管齐下,先后提出了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等一系列改革任务。随着这些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会越来越好。但有权必有责,如果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就必须独立承担起公正司法的责任,如果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和现象,不能再找外部的原因,也不能有所依赖。《决定》提出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是从配套层面提出的一项制度要求,意味着检察机关独立承担公正司法的责任更重。
二是依法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证据裁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针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均规定了相同的证明标准,但由于配套诉讼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落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均存在不严格不到位之处。突出表现为 “卷宗中心”替代了“庭审中心”,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法庭难以对证据进行全面调查,庭审流于形式,难以全面查明事实,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配套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回归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拿到法庭上接受调查和对质,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待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检察人员既没有亲自参与调查取证过程,也不可能像法庭那样在“对抗式”环境下审查证据,传统上的证据审查方式主要是围绕案件卷宗进行,稍有纰漏就可能造成在法庭上发生变数,特别是各类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发生变数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保障辩护方的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调取证据权,但辩护方却没有义务向检方提交自己掌握的新情况、新证据,造成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增大了诉讼风险。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法定的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虽然由不同的机关办理,但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提前终结程序,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是在阳光下严格规范执法的压力越来越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杜绝暗箱操作。此外,要求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力度,在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都要保障群众参与。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要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聘不起律师的,还要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这些要求,都将使检察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处在更加开放、透明、被监督的环境下,稍有不慎,一些细微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现象,都有可能被媒体放大炒作,各种法律文书公开后也会被公众甚至法律专家在“放大镜”下分析、比较和审查,这对严格规范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相比,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还不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全面转型,改革开放全面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将会继续以案件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分检察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对政策吃得不透,不能结合现阶段国情准确判断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机械执法,导致对一些案件在定性上出现了偏差,特别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职人员贪腐领域方面。此外,执法标准在一些检察人员和三机关之间还把握不一致,导致了司法尺度不够统一。
二是准确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能力还不适应。当前,受控方定位的局限和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一些检察人员在把握证据和证明标准方面与法律规定尚有差距,出现了一些捕后判无罪和撤回起诉的案件,与此同时,在不起诉案件中,也存在个别该诉不诉的现象。
三是实现执法效果有机统一的机制还不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案件因在侦查环节取证不全面、不及时,关键证据失去最佳取证时机,造成了“夹生饭”、“定放两难”,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此类案件数量还会有所增加,必然会与百姓期盼、社会可承受度相悖。如何回应群众期盼,真正做到不枉不纵,需要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准备。
四是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如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不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规定,在律师接待、办案期限、文书制作等方面也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既是推进阳光司法的障碍,也是影响检察司法公信力的隐患,需要及时研究解决。 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将“严格公正司法”作为工作主题,持续不懈地推进检察权的依法规范行使。针对当前工作实际,建议围绕以下重点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围绕“核心”下功夫。证据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审判为中心的新要求,将“证据质量”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要严格按照证据规格要求和证明标准审查证据,确保定案的每一项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积极转变证据审查模式,既要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要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复核、固定力度,减少变数,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等多方意见,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和案件信息。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努力推进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机制,打牢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特别是客观证据的基础。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协的协调,共同促进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的落实完善,尽可能降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诉讼风险,使各项证据真正在法庭上得到检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要围绕“能力”下功夫。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要始终强调新时期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促进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追求内化于心。大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加快推进侦查模式转变,提升突破职务犯罪的能力。建立完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类岗位素能标准,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增强检察人员案件审查、诉讼风险分析预测及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能力,不断提升依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水平。引导和支持检察人员加强对类案法律适用及典型案例的研究,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经验总结相结合,不断提升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
三是要围绕“规范”下功夫。规范司法,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流程,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权利义务告知、诉讼期限、强制措施及侦查取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加强检察环节的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积极落实《决定》提出的“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线索标准,切实防止线索积压和选择性办案、随意执法等现象。积极适用检务公开要求,认真梳理和大力规范各类法律文书,避免不规范问题被公开后造成被动。着力深化案件集中统一管理,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强化不同办案环节之间的横纵联动与相互监督制约。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数据及业务辅助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及时、动态、全程、全面反映办案工作中问题的功能,促进各级检察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不断促进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
四是要围绕“责任”下功夫。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切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才能确保案件能够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执法办案的独立性、亲历性和裁断性,实现检察官办案与定案的统一以及责权利的一致。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权限,明确各自责任。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重点案件复查、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并与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工作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错案的标准、认定程序及相应的追责主体、追责程序、追责方式,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倒逼提升严格公正司法的水平。
(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梁齐勇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面临的新形势
严格、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安身之命。四中全会《决定》围绕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独立承担公正司法的责任更重。为排除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干扰因素,三中、四中全会从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三管齐下,先后提出了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等一系列改革任务。随着这些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会越来越好。但有权必有责,如果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就必须独立承担起公正司法的责任,如果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和现象,不能再找外部的原因,也不能有所依赖。《决定》提出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是从配套层面提出的一项制度要求,意味着检察机关独立承担公正司法的责任更重。
二是依法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证据裁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针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均规定了相同的证明标准,但由于配套诉讼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落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均存在不严格不到位之处。突出表现为 “卷宗中心”替代了“庭审中心”,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法庭难以对证据进行全面调查,庭审流于形式,难以全面查明事实,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配套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回归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拿到法庭上接受调查和对质,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待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检察人员既没有亲自参与调查取证过程,也不可能像法庭那样在“对抗式”环境下审查证据,传统上的证据审查方式主要是围绕案件卷宗进行,稍有纰漏就可能造成在法庭上发生变数,特别是各类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发生变数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保障辩护方的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调取证据权,但辩护方却没有义务向检方提交自己掌握的新情况、新证据,造成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增大了诉讼风险。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法定的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虽然由不同的机关办理,但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提前终结程序,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是在阳光下严格规范执法的压力越来越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杜绝暗箱操作。此外,要求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力度,在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都要保障群众参与。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要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聘不起律师的,还要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这些要求,都将使检察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处在更加开放、透明、被监督的环境下,稍有不慎,一些细微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现象,都有可能被媒体放大炒作,各种法律文书公开后也会被公众甚至法律专家在“放大镜”下分析、比较和审查,这对严格规范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相比,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还不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全面转型,改革开放全面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将会继续以案件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分检察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对政策吃得不透,不能结合现阶段国情准确判断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机械执法,导致对一些案件在定性上出现了偏差,特别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职人员贪腐领域方面。此外,执法标准在一些检察人员和三机关之间还把握不一致,导致了司法尺度不够统一。
二是准确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的能力还不适应。当前,受控方定位的局限和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一些检察人员在把握证据和证明标准方面与法律规定尚有差距,出现了一些捕后判无罪和撤回起诉的案件,与此同时,在不起诉案件中,也存在个别该诉不诉的现象。
三是实现执法效果有机统一的机制还不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案件因在侦查环节取证不全面、不及时,关键证据失去最佳取证时机,造成了“夹生饭”、“定放两难”,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此类案件数量还会有所增加,必然会与百姓期盼、社会可承受度相悖。如何回应群众期盼,真正做到不枉不纵,需要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准备。
四是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如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不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规定,在律师接待、办案期限、文书制作等方面也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既是推进阳光司法的障碍,也是影响检察司法公信力的隐患,需要及时研究解决。 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将“严格公正司法”作为工作主题,持续不懈地推进检察权的依法规范行使。针对当前工作实际,建议围绕以下重点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围绕“核心”下功夫。证据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审判为中心的新要求,将“证据质量”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要严格按照证据规格要求和证明标准审查证据,确保定案的每一项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积极转变证据审查模式,既要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要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复核、固定力度,减少变数,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等多方意见,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和案件信息。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努力推进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机制,打牢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特别是客观证据的基础。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协的协调,共同促进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的落实完善,尽可能降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诉讼风险,使各项证据真正在法庭上得到检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要围绕“能力”下功夫。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要始终强调新时期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促进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追求内化于心。大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加快推进侦查模式转变,提升突破职务犯罪的能力。建立完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类岗位素能标准,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增强检察人员案件审查、诉讼风险分析预测及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能力,不断提升依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水平。引导和支持检察人员加强对类案法律适用及典型案例的研究,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经验总结相结合,不断提升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
三是要围绕“规范”下功夫。规范司法,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流程,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权利义务告知、诉讼期限、强制措施及侦查取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加强检察环节的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积极落实《决定》提出的“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线索标准,切实防止线索积压和选择性办案、随意执法等现象。积极适用检务公开要求,认真梳理和大力规范各类法律文书,避免不规范问题被公开后造成被动。着力深化案件集中统一管理,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强化不同办案环节之间的横纵联动与相互监督制约。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数据及业务辅助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及时、动态、全程、全面反映办案工作中问题的功能,促进各级检察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不断促进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
四是要围绕“责任”下功夫。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切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才能确保案件能够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执法办案的独立性、亲历性和裁断性,实现检察官办案与定案的统一以及责权利的一致。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权限,明确各自责任。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重点案件复查、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并与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工作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错案的标准、认定程序及相应的追责主体、追责程序、追责方式,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倒逼提升严格公正司法的水平。
(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梁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