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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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配过程不公平包括初次分配过程不公平和再分配过程不公平两个方面,前者表现在初次分配领域,由于分配政策不统一造成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企业间收入差距悬殊并存、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滋生蔓延等;后者表现在再分配领域,由于税制不完善、社会保障存在“逆调节”等原因,反而使收入差距拉大。只有解决了这些不公平问题,才能实现分配公平。
  关键词:分配过程;初次分配过程;再分配过程;分配公平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47-02
  
  居民收入分配公平,从静态来看,以分配结果公平的形式体现出来;从动态来看,则是分配起点公平、分配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的统一。其中,分配过程公平包括初次分配过程公平和再分配过程公平两个方面。初次分配过程公平核心是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用同一分配尺度来衡量相同要素提供者,使收入与投资在形式和数量上相适应[1]27。初次分配注重的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原则,经过初次分配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必须经过再分配来调节。再分配过程公平主要是指再分配领域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政策的公平,使社会成员尽可能平等地享受发展的成果。只有初次分配过程和再分配过程都基本上实现了公平,分配公平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即使实现了分配起点公平,若没有分配过程公平,不可能达到分配结果公平,分配过程公平是分配公平的关键环节。
  从实践运行看,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注重对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并没达到预期目的,收入差距仍呈持续扩大之势,原因在于分配过程不公平制约了分配公平。
  
  一、初次分配过程的不公平问题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竞争机会不均等,市场监管不得力,法制建设滞后,非市场因素干扰严重,市场的基础性分配功能受到严重制约,由此导致的初次分配过程不公平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配政策不统一造成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企业间收入差距悬殊并存的局面。现行企业分配政策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间缺乏统一的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其一,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依然严重,尤其是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没拉开。因其劳动报酬尚未工资化、货币化,而是“一分为二”,一块以货币工资的方式分配,一块则以福利保障的方式由单位配给,导致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多重错位;其二,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缺乏硬约束,随意性大,三资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快,工资高,私营企业“重资轻劳”现象严重存在,工资远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造成企业内部的苦乐不均;其三,不同企业间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二是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甚至严重背离。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虽已确立,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要素价格的形成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缺乏法律政策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如有些有形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的贡献大小可以由市场化的标准来衡量,但无形的生产要素(技术、管理等)的贡献大小很难量化,导致实践中的分配无序,要素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等,甚至严重背离。具体表现在国有企业部分管理和技术等关键岗位职工的收入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又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这违背了制度经济学的稀缺规律(资本、技术、管理等稀缺要素的收益就要高于过剩的劳动力要素的收益);非国有企业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情况则恰恰相反。
  三是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滋生蔓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收入分配法律法规体系,工资立法有关规章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在工资的发放上缺乏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内部由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工资外收入较为普遍,不少地区的津贴、补贴已超过基本工资;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出资人对企业的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监管,致使有些企业趁分配方式调整之机变相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或增加福利,使得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工资性报酬高,形成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账外分配的格局;经济转轨期收入列支渠道混乱,一些人巧立名目设立账外账套取现金,各种隐性、灰色收入大量存在,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的流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缺乏法律规定,致使少数企业高管人员借机侵蚀国有资产,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再分配过程的不公平问题
  
  再分配注重公平,发挥政府的调节职能。但由于作为调节手段的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调节效果并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大了收入差距,突出表现在:
  一是税制不完善,在某些方面有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的趋势。其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单一税制,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负担水平,因而较难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其二,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统一起征点的征税模式,容易使个人收入通过不同项目和多次发放而低于起征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三,个人所得税中勤劳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非勤劳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20%,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所得为利息、股息等非勤劳所得,偏低的法定税率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者[2]31,却使工薪所得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款总额的比重较高。以2000年为例,在个人所得税项目构成中,工薪所得占42.8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28.7%,而这其中大部分是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广大工薪收入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对象,致使一些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反而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3]333;其四,以货币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的征管办法,既无法对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福利和职务消费等个人实质性收入征税,也无法对居民不平衡占有财富的调节,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始终未开征,房产税未把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促成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把现金转为财富来避税;其五,缺乏对低收入者的税收支持政策,如利息所得税对不同收入阶层采取同一税率,而全国80%的个人储蓄存款掌握在20%的人手中,20%的税率扣除对高储蓄户是九牛一毛,而对低储蓄户则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有失公允。
  二是社会保障存在“逆调节”现象,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社会保障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再分配的一项基本手段,其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生活陷于困难居民的补贴和救助来降低贫困,维系社会公平和稳定。但实践运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其一,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过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险已基本成型,并且城市社会保障一直得到国家高度重视,其人均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和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国家只给予政策,在资金投入上完全靠农村自我积累,自求平衡,这种“一国两策”的社保制度使得“农民基本上被排除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4]315。其二,扩大了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自身不健全,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2.5万户的调查,城镇富裕户比贫困户得到单位和国家的福利要高87%,其中养老保险待遇前者是后者的4.2倍,医疗保险前者超出后者62%[4]347,如果再加上住房补贴和其他福利,经过二次再分配,两者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客观上起到了“逆向补偿”的作用。其三,扩大了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障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而在落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展缓慢,贫困问题尚未解决,更不用说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对称,使居民享受着很不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实际上已背离了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三是社会救助面过窄,未能有效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依靠政府行政权力强制实行的收入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保障低收入者尤其是贫困者的基本生活,缩小贫富差距,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或义务首先应以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但我国宪法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救助者中并不包括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因素带来的下岗、失业等人员,导致救助面过窄,一些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居民无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宪法规定的直接针对贫困者的转移支付是实物供给,难以避免社会救济中的效率损失,使被救济者选择符合自己的产品组合的权利受影响,不能达到预期的福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再分配功能。
  由分配过程不公平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必须在分配过程中加以解决,即在初次分配领域,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在再分配领域,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有效调节过高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以缓解地区间和部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杨云善.政府调控收入分配论[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
  [2] 孔泾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3] 杨灿明.转型经济中的宏观收入分配[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 汪行福.分配主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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