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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审判的合法和公正,不仅仅关系到人民合法利益的获得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如何在民事审判中做到合法公正,这将是所有法律从业者需要认真思考和努力做到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几点细节进行展开讨论,关于司法实体的合法与公正以及司法程序的合法与公正的两者之间的完善以及有机的结合,将是本文探讨分析的重点。
关键词:民事审判 司法程序 合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婉君,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44-02
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审判,主题是公正与效率。许多专家学者都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行过研究讨论。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的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推行司法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做法与经验,其中一些法院还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性改革。这些改革一改从前我国司法机关只重视司法实体而轻视司法程序的弊端,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将整个民事审判活动放置在严密的监督管理下,以公开来保证合法、公正和高效,这是在我国当前体制下从司法部门内部着手彻底解决司法的腐败、实现司法合法公正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由于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包括两个部分,即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通过何种途径或者说使用何种手段将这两个部分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合法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和促进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是我国法院当前急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司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不但要求参与司法行为的实体要合法公正,还要求整个司法程序合法公正,即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要尊重和保障事件当事人与民事诉讼相关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其不受侵犯。
长期以来,司法改革的完善也在不断的摸索之中,如何对不适应现代的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进行改善以此确定适应现代和谐社会需求的法律法规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现行的民事审判过程中进行思考和完事,建立起合法公正的过程制度。由于民事审判过程的繁琐性,导致审判中不能够完整以及严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养成了一种注重司法实体而轻视司法程序的错误观念,故而在司法行为过程中常常忽视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的问题。在由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施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有着明文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到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从而强调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的重要性。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审判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距离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相关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国的司法部门需要仔细分析,加快改革,以此来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一、司法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種因素达到理想的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一个重要性标志,也是体现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当事人员对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活动本身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良好品质。为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策方针,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就显得极为重要。司法公正不仅仅是要求司法部门在认定事实的方面做到准确到位、使用法律恰当合适、司法实体处理适度和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还包括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这其中包括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做到尊重事件当事人和与诉讼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司法审判往往重视司法实体但是却忽视司法程序,这种错误的观念对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了许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司法部门内存在司法程序不公正的问题,诉讼当事人有强烈意见的司法不公正问题,大多是由于司法程序不公正不合法所造成的。所以在当前时期,必须强调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的重要性。
二、开庭前交换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诉讼当事人在答辩期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开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庭审,而是进入庭审的一个准备阶段,所以可以不必完全按照庭审的严格要求,这一阶段的形式可以进行一些简单化处理。
对于一些诉讼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案件,采用开庭前交换证据,可以有效提高庭审的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可以将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怀疑记录在笔录上,这样既可以锁定已经确认无误的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被怀疑的证据不再耽误后期的举证质证阶段,节约了庭审的时间。(2)对于诉讼当事人人数很多的案件,在开庭前交换基本情况,可以避免在开庭的时候,因为需要核实当事人的情况而占用庭审的宝贵时间。(3)通过开庭前的交换证据,可以使法官在开庭前就能够理顺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发现案件诉讼方面的一些瑕疵,避免了日后的麻烦,使开庭审理更加顺利。
三、对简易案件可直接开庭
所谓的直接开庭又被称为一步到庭,具体是指负责的法官对民事案件不进行调查,但是按照事前确定好的时间开庭,直接进行庭审的审判方式。直接开庭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和细节进行划分排除。一般来讲,对于下落不明的公告类安检、涉外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几类案件,由于案情相对比较复杂,一般不适用采用直接开庭的。如果确定要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那么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及时将开庭通知送达诉讼当事人。在向诉讼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时候就必须定下开庭的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赶到法院的,也可以采用当天立案当天就开庭审理的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进行答辩的权利,可以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的方式在法庭上进行答辩。如果某一方的当事人放弃了进行答辩,那么就可以不再进行答辩而直接开庭。其中还应该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点是,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时候,工作人员要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并且明确说明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
四、自由把握裁量权的使用程度
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社会构建和法律规条的制定方面也在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制定起步相对比较晚,所以在立法和修改法律方面相对经济发展速度而显得滞后,这就导致了很多经济案件、以及由于经济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正确、恰当规范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造成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某些案件诉讼到了法院之后,由于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无法根据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这给法官的判决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依据现代的司法理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判,以此实现司法的公正合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想用就能随时用的,使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首先是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证据作为支持,其次是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是使用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要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裁量权的使用需要极其谨慎,绝对不可以随意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要求。
五、能当庭审判的案件,尽量当庭审判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后,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调停和解。调停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让诉讼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就诉讼的各个问题达成协议,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合情合理又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停和解非常重要,如果调解成功,首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冲突,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和睦相处的状态,其次是可以更好的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使得案件处理结果的快捷实现。注重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是因为调停是当今法治社会尊重诉讼双方当事人具体意思的表现,此举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合法。在进行民事案件诉讼审理的过程当中,主审法官在明确案件的事实之后,可以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庭可以直接进行调解,不需要再进行辩论和其他的一些诉讼程序,使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又令双方满意的处理。(2)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些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却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如此,但是其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掉。所以,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庭應当引导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举证和质证,如果有种族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那么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3)当庭作出判决。法庭要真正的做到当庭判决,其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法官想当庭审判,需要具有相当过硬的业务素质、驾驭法庭审判过程的能力、对证据的彩信程度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对相关法律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能力。唯有扎实过硬的基础,才能够正确提高法庭的当庭裁判率。
综上所述,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措施。民事审判合法公正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依赖于我国正义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而且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的措施、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来达到这一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在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与公正的时候需要以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方式为基础条件,以依法、及时、公正为原则,以服务民事审判、制约和监督民事审判为法院工作的主导思想,做好方方面面的配合协调工作,有效抵御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判决的影响因素,确保司法部门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为了提高民事审判合法公正,对民事审判责任的整合和不断充实,需要将民事审判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度进行扩展,保持很好的职业专业水平,从平常的实际工作中,学习法制理念,通过工作中的小细节提高司法能力以及对司法作风的建设作出努力,对于不良的行为习惯进行整改。相信在从业人员的努力和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最终一定可以实现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张培贵.论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法律适用.2006年.
关键词:民事审判 司法程序 合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婉君,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44-02
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审判,主题是公正与效率。许多专家学者都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行过研究讨论。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的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推行司法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做法与经验,其中一些法院还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性改革。这些改革一改从前我国司法机关只重视司法实体而轻视司法程序的弊端,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将整个民事审判活动放置在严密的监督管理下,以公开来保证合法、公正和高效,这是在我国当前体制下从司法部门内部着手彻底解决司法的腐败、实现司法合法公正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由于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包括两个部分,即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通过何种途径或者说使用何种手段将这两个部分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合法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和促进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是我国法院当前急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司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不但要求参与司法行为的实体要合法公正,还要求整个司法程序合法公正,即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要尊重和保障事件当事人与民事诉讼相关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其不受侵犯。
长期以来,司法改革的完善也在不断的摸索之中,如何对不适应现代的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进行改善以此确定适应现代和谐社会需求的法律法规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现行的民事审判过程中进行思考和完事,建立起合法公正的过程制度。由于民事审判过程的繁琐性,导致审判中不能够完整以及严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养成了一种注重司法实体而轻视司法程序的错误观念,故而在司法行为过程中常常忽视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的问题。在由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施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有着明文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到司法实体的合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从而强调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的重要性。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审判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距离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相关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国的司法部门需要仔细分析,加快改革,以此来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一、司法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種因素达到理想的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一个重要性标志,也是体现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当事人员对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活动本身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良好品质。为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策方针,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就显得极为重要。司法公正不仅仅是要求司法部门在认定事实的方面做到准确到位、使用法律恰当合适、司法实体处理适度和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还包括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这其中包括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做到尊重事件当事人和与诉讼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司法审判往往重视司法实体但是却忽视司法程序,这种错误的观念对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了许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司法部门内存在司法程序不公正的问题,诉讼当事人有强烈意见的司法不公正问题,大多是由于司法程序不公正不合法所造成的。所以在当前时期,必须强调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的重要性。
二、开庭前交换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诉讼当事人在答辩期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开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庭审,而是进入庭审的一个准备阶段,所以可以不必完全按照庭审的严格要求,这一阶段的形式可以进行一些简单化处理。
对于一些诉讼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案件,采用开庭前交换证据,可以有效提高庭审的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可以将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怀疑记录在笔录上,这样既可以锁定已经确认无误的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被怀疑的证据不再耽误后期的举证质证阶段,节约了庭审的时间。(2)对于诉讼当事人人数很多的案件,在开庭前交换基本情况,可以避免在开庭的时候,因为需要核实当事人的情况而占用庭审的宝贵时间。(3)通过开庭前的交换证据,可以使法官在开庭前就能够理顺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发现案件诉讼方面的一些瑕疵,避免了日后的麻烦,使开庭审理更加顺利。
三、对简易案件可直接开庭
所谓的直接开庭又被称为一步到庭,具体是指负责的法官对民事案件不进行调查,但是按照事前确定好的时间开庭,直接进行庭审的审判方式。直接开庭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和细节进行划分排除。一般来讲,对于下落不明的公告类安检、涉外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几类案件,由于案情相对比较复杂,一般不适用采用直接开庭的。如果确定要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那么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及时将开庭通知送达诉讼当事人。在向诉讼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时候就必须定下开庭的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赶到法院的,也可以采用当天立案当天就开庭审理的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进行答辩的权利,可以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的方式在法庭上进行答辩。如果某一方的当事人放弃了进行答辩,那么就可以不再进行答辩而直接开庭。其中还应该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点是,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时候,工作人员要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并且明确说明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
四、自由把握裁量权的使用程度
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社会构建和法律规条的制定方面也在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制定起步相对比较晚,所以在立法和修改法律方面相对经济发展速度而显得滞后,这就导致了很多经济案件、以及由于经济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正确、恰当规范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造成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某些案件诉讼到了法院之后,由于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无法根据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这给法官的判决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依据现代的司法理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判,以此实现司法的公正合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想用就能随时用的,使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首先是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证据作为支持,其次是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是使用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要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裁量权的使用需要极其谨慎,绝对不可以随意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要求。
五、能当庭审判的案件,尽量当庭审判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后,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调停和解。调停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让诉讼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就诉讼的各个问题达成协议,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合情合理又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停和解非常重要,如果调解成功,首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冲突,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和睦相处的状态,其次是可以更好的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使得案件处理结果的快捷实现。注重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是因为调停是当今法治社会尊重诉讼双方当事人具体意思的表现,此举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合法。在进行民事案件诉讼审理的过程当中,主审法官在明确案件的事实之后,可以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庭可以直接进行调解,不需要再进行辩论和其他的一些诉讼程序,使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又令双方满意的处理。(2)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些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却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如此,但是其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掉。所以,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庭應当引导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举证和质证,如果有种族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那么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3)当庭作出判决。法庭要真正的做到当庭判决,其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法官想当庭审判,需要具有相当过硬的业务素质、驾驭法庭审判过程的能力、对证据的彩信程度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对相关法律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能力。唯有扎实过硬的基础,才能够正确提高法庭的当庭裁判率。
综上所述,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措施。民事审判合法公正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依赖于我国正义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而且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的措施、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来达到这一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在维护民事审判的合法与公正的时候需要以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方式为基础条件,以依法、及时、公正为原则,以服务民事审判、制约和监督民事审判为法院工作的主导思想,做好方方面面的配合协调工作,有效抵御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判决的影响因素,确保司法部门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为了提高民事审判合法公正,对民事审判责任的整合和不断充实,需要将民事审判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度进行扩展,保持很好的职业专业水平,从平常的实际工作中,学习法制理念,通过工作中的小细节提高司法能力以及对司法作风的建设作出努力,对于不良的行为习惯进行整改。相信在从业人员的努力和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最终一定可以实现民事审判的合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张培贵.论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法律适用.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