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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这部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法规在其诞生十年时完成了第三次修订。业界对于这部法规好评如潮,中物协领导更称赞其“是一部全面、普适又不失先进性的法规”。笔者不敢对条例妄加评论,仅从基层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角度,谈谈对于条例中业主自治活动两大重要制度设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