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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第11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它不限制销售合同的形式,我国在加入时对该条做了保留,不认可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撤销该保留与否是两种价值理念的碰撞:即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倾向于契约自由原则,有关规定与对CISG第11条的保留相冲突,应从法制统一的角度考虑,撤销该项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