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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