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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肉品需要严格检疫,才能进入消费者的菜蓝子。介绍了生猪检疫过程中的三关:产地检疫关、屠宰检疫关和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关,严把三关,才能确保肉品的安全。
关键词 生猪检疫;肉品安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 S851.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13-0307-01
动物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1产地检疫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饲养场(户)饲养的生猪育肥出栏时,要依法向检疫机构报检,检疫机构派出检疫人员到饲养场(户)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的规定,依照下列程序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1.1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1.2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具体体现在生猪是否佩带耳标。
1.3临床健康检查
1.3.1群体检查。①静态检查:检查猪只的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是否正常。②动态检查:檢查猪只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是否正常。③采食检查:检查猪只的饮食、咀嚼、吞咽时的反应状态;同时检查排便时的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是否正常。
1.3.2个体检查。①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被毛、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②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等。③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④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⑤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渗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等。
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可进入流通环节。
1.4检疫处理
对检疫出传染病的生猪依照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2屠宰检疫关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点)屠宰时,由驻厂(点)的检疫人员依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B51/347—2002)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屠宰检疫。
2.1入场检查
县境内生猪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外生猪凭《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且证物相符入厂(点),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实施补检疫或重检疫。
2.2宰后检疫
2.2.1头、蹄部检查。①通过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②通过检查颌下淋巴结,重点检查咽型炭疽。③通过剖检咬肌主要检查猪囊虫。④摘除甲状腺。
2.2.2胴体检查。①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②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③摘除病变淋巴结。④检查肾脏的色泽、大小、有无病变,摘除两侧肾上腺。⑤剖检腹肌,主要检查猪囊虫等肌肉寄生虫。⑥膈肌检查。取膈肌脚,压片显微镜检查有无旋毛虫。
2.2.3内脏检查。①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②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沿动脉弓切开左心室与右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③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④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⑤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膀胱黏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2.3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同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可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对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3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关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动物防疫监督员对集贸市场、超市、冻库等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猪肉产品是经检疫合格的,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
关键词 生猪检疫;肉品安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 S851.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13-0307-01
动物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1产地检疫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饲养场(户)饲养的生猪育肥出栏时,要依法向检疫机构报检,检疫机构派出检疫人员到饲养场(户)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的规定,依照下列程序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1.1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1.2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具体体现在生猪是否佩带耳标。
1.3临床健康检查
1.3.1群体检查。①静态检查:检查猪只的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是否正常。②动态检查:檢查猪只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是否正常。③采食检查:检查猪只的饮食、咀嚼、吞咽时的反应状态;同时检查排便时的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是否正常。
1.3.2个体检查。①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被毛、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②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等。③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④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⑤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渗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等。
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可进入流通环节。
1.4检疫处理
对检疫出传染病的生猪依照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2屠宰检疫关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点)屠宰时,由驻厂(点)的检疫人员依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B51/347—2002)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屠宰检疫。
2.1入场检查
县境内生猪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外生猪凭《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且证物相符入厂(点),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实施补检疫或重检疫。
2.2宰后检疫
2.2.1头、蹄部检查。①通过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②通过检查颌下淋巴结,重点检查咽型炭疽。③通过剖检咬肌主要检查猪囊虫。④摘除甲状腺。
2.2.2胴体检查。①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②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③摘除病变淋巴结。④检查肾脏的色泽、大小、有无病变,摘除两侧肾上腺。⑤剖检腹肌,主要检查猪囊虫等肌肉寄生虫。⑥膈肌检查。取膈肌脚,压片显微镜检查有无旋毛虫。
2.2.3内脏检查。①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②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沿动脉弓切开左心室与右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③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④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⑤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膀胱黏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2.3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同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可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对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3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关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动物防疫监督员对集贸市场、超市、冻库等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猪肉产品是经检疫合格的,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