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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綜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副司长万劲松,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出席发布会,介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有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提问。
徐善长首先介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框架,他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巨大空间,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权限和措施,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
徐善长进一步指出,为稳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工作,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试点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
徐善长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待遇应该完全公平。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当前,一些地方包括行业,区域性的或者行业性的负面清单,如何处理这个负面清单和其他负面清单的关系?面对这个问题,徐善长说,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减少政府对微观市场的干预,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是市场准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体现了我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信心和决心。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大胆闯、大胆试,出台了一些以负面清单为名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负面清单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改革,在市场准入管理领域,为了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国统一性,要求实行“全国一张清单”。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负面清单,应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确需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以目录形式发布,并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万劲松进一步介绍,《清单(2018年版)》是在《清单(试点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清单试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调整修订。
一是增加清单说明。《清单(试点版)》没有清单说明,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出希望有一个把握清单总体遵循的指导说明,将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清单(2018年版)》增加清单说明部分,作为了解把握清单总的遵循,以便市场主体和各级政府正确理解和使用清单,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调性。
二是优化清单结构。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首先,主清单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具体相关法律措施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便于市场主体参考。其次,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修订调整的7条措施作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条列出。调整的7条措施包括国务院出台文件有明确要求调整的、国家标准已经修订的和试点过程中发现确需调整的情况。第三,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再有空白领域。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缩减清单事项。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经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
重要意义和基本框架
徐善长首先介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框架,他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巨大空间,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权限和措施,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
徐善长进一步指出,为稳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工作,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试点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
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徐善长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待遇应该完全公平。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实行“全国一张清单”
当前,一些地方包括行业,区域性的或者行业性的负面清单,如何处理这个负面清单和其他负面清单的关系?面对这个问题,徐善长说,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减少政府对微观市场的干预,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是市场准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体现了我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信心和决心。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大胆闯、大胆试,出台了一些以负面清单为名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负面清单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改革,在市场准入管理领域,为了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国统一性,要求实行“全国一张清单”。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负面清单,应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确需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以目录形式发布,并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压减事项幅度达54%
万劲松进一步介绍,《清单(2018年版)》是在《清单(试点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基本延续了《清单(试点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证了清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清单试点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清单(试点版)》进行了调整修订。
一是增加清单说明。《清单(试点版)》没有清单说明,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出希望有一个把握清单总体遵循的指导说明,将一些具体原则和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清单(2018年版)》增加清单说明部分,作为了解把握清单总的遵循,以便市场主体和各级政府正确理解和使用清单,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调性。
二是优化清单结构。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首先,主清单不再逐条列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具体相关法律措施以清单附件形式列出,便于市场主体参考。其次,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修订调整的7条措施作为附件列出,其他措施不再逐条列出。调整的7条措施包括国务院出台文件有明确要求调整的、国家标准已经修订的和试点过程中发现确需调整的情况。第三,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再有空白领域。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缩减清单事项。此次修订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做到该减的坚决减,该留的科学留,该增的合理增。经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年版)》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压减幅度达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