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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的古老理论“法官是在社会生活习俗、习惯中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凭空来制定规则”到实用主义法学的“法官制造法律”的重大改变。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是对实用主义法学“法官造法”的系统论述。《司法过程的性质》引发笔者思考,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官的职能权力不同,但是只要是法官就不应该缺少卡多佐的这种法律情怀,不能不学习卡多佐的司法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