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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贪污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将3.96亿元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故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责。根据法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对刘林祥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否考虑过挪用如此巨额公款私自外借,一旦无法归还时,国家损失的将是几个亿,而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否存在罪行与处罚严重不相当的问题?是否会被人钻法律空子?
目前,当贪贿、挪用数字成几何级数字不断攀升时,法律量刑是否跟上了形势发展?也许今天的挪用巨额的惊天数字绝非当初法律制订者所能想象得到的?法律量刑是否应该与时俱进?
既然司法机关也认为刘林祥将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那么,那已发生的3100万元利息是否应追加贪污罪(贪污未遂)?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法律追究不是等于“放大抓小”了吗?
梁某公司一价值30万元尼桑轿车“借”给刘林祥,为什么不借给利益无关联的人?司法机关对此莫非真的就大意地定性为“借”了吗?
人们更应清楚,刘林祥与借款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希望能利于自己孩子将来出国留学。这一切都是一种贪贿预期或者叫期权腐败,这是新形势下新特点。我们的司法人员明白吧?
监管不力,致使近4亿国有资产处于险些流失的境地,是否存在官员的渎职问题?假如没有严厉追究渎职,假如没有官员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就不会有制度完善?
何谓政绩?政绩何出?
“刘林祥案”和其他挪用公款案的最大不同,不在于其金额巨大,而在于当事人“不拿一分钱”。一个官员私自动用近4亿元,居然没有从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何等的与“众”不同?一个官员甘冒锒铛入狱的风险,非要去做一件别人不肯做、不愿做的事情,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精神?其实,说穿了也没有什么奥秘,“不拿一分钱”下面,按照刘林祥的解释——真正的原因是“只求出政绩”。
在刘林祥眼里,政绩不一定需要真抓实干干出来,还可以用违法违纪手段“求”出来。他的这一想法以及随之而来的“身体力行”,无疑暴露了政绩评价的巨大缺陷。刘林祥借出将近4亿元资金,目的是让单位收获高于银行的利息,假如他真的干成了,得到的政绩无非是获得领导的满意而已。这样的“满意”足以让他为之疯狂;至于这种用违法违纪手段获取的所谓政绩,是否能让同事心服,是否过得了群众眼中、心中的关卡,那是不必考虑的。
关于领导干部施政业绩的评价体系早已有之。然而,评价体系中的“民意含量”不足,却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刻意追求GDP,不惜伤害青山绿水,地方官“政绩突出”升官走人,却留下满目疮痍的环境,“天灾”屡借人祸肆虐,癌症村不断出现,相关官员的“政绩”何尝经过了民意这一关?同样的,野蛮拆迁导致百姓流离失所,“创建文明城”下令沿街铺面集体关门迎检,城管和商贩屡生暴力冲突……个中原因,都是“政绩”重“官意”轻民意、媚上欺下惹的祸。
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正确政绩观需要制度引导,而政绩终归需要过民意这一关,那么,何不在政绩评价这一层面早些、足额引入民意分量?当民意分量足够大的时候,许多官员在追求政绩时,自然会少走弯路、不走邪路,像“刘林祥案”那样“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的官场奇闻,也就不会出现了。
小官重权:催生新型腐败多发群体
3.96亿元,这是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的涉案数额。刘林祥也创下了小官犯大案的新纪录。在此之前,“纪录”保持者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他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2亿余元。
刘林祥和卞中颇有相似之处。后者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和2003年,当时卞中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19993.3万元挪出,转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公司账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
据检方指控,刘林祥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他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職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元借给北京丰银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
如此“小官大案”的案例在我国并不是只有这两例。而现实中一定也不止一个像刘林祥这样的人。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涉及26名被告人,已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这26名被告人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可以说这些被告的级别都不高,但犯案数额却高得惊人。
处级、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掌握实权的“小官”,权力被数倍、数十倍数地放大,成为一个新型的腐败多发群体。
反观“小官大案”的案例,无一例外都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责、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加之他们大多熟知本单位工作运行程序,正如刘林祥可以清晰地一一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一样,对单位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清清楚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迷失方向,身陷不法之境。
纵观刘林祥的作案过程,权力集中、侥幸心理、缺乏监管贯穿始末,“刚开始拆借挪钱的时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资金量并不是很大,想着补上就可以。后来资金量越来越大,一时补不上”。说到案发,刘林祥并没有叹息,也没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气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当时有一定的权力,领导也比较信任,所以过分自大”,“连自己也没料到最后会挪这么多”。■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将3.96亿元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故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责。根据法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对刘林祥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否考虑过挪用如此巨额公款私自外借,一旦无法归还时,国家损失的将是几个亿,而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否存在罪行与处罚严重不相当的问题?是否会被人钻法律空子?
目前,当贪贿、挪用数字成几何级数字不断攀升时,法律量刑是否跟上了形势发展?也许今天的挪用巨额的惊天数字绝非当初法律制订者所能想象得到的?法律量刑是否应该与时俱进?
既然司法机关也认为刘林祥将巨款借给朋友公司,从中赚取私利,那么,那已发生的3100万元利息是否应追加贪污罪(贪污未遂)?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法律追究不是等于“放大抓小”了吗?
梁某公司一价值30万元尼桑轿车“借”给刘林祥,为什么不借给利益无关联的人?司法机关对此莫非真的就大意地定性为“借”了吗?
人们更应清楚,刘林祥与借款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希望能利于自己孩子将来出国留学。这一切都是一种贪贿预期或者叫期权腐败,这是新形势下新特点。我们的司法人员明白吧?
监管不力,致使近4亿国有资产处于险些流失的境地,是否存在官员的渎职问题?假如没有严厉追究渎职,假如没有官员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就不会有制度完善?
何谓政绩?政绩何出?
“刘林祥案”和其他挪用公款案的最大不同,不在于其金额巨大,而在于当事人“不拿一分钱”。一个官员私自动用近4亿元,居然没有从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何等的与“众”不同?一个官员甘冒锒铛入狱的风险,非要去做一件别人不肯做、不愿做的事情,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精神?其实,说穿了也没有什么奥秘,“不拿一分钱”下面,按照刘林祥的解释——真正的原因是“只求出政绩”。
在刘林祥眼里,政绩不一定需要真抓实干干出来,还可以用违法违纪手段“求”出来。他的这一想法以及随之而来的“身体力行”,无疑暴露了政绩评价的巨大缺陷。刘林祥借出将近4亿元资金,目的是让单位收获高于银行的利息,假如他真的干成了,得到的政绩无非是获得领导的满意而已。这样的“满意”足以让他为之疯狂;至于这种用违法违纪手段获取的所谓政绩,是否能让同事心服,是否过得了群众眼中、心中的关卡,那是不必考虑的。
关于领导干部施政业绩的评价体系早已有之。然而,评价体系中的“民意含量”不足,却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刻意追求GDP,不惜伤害青山绿水,地方官“政绩突出”升官走人,却留下满目疮痍的环境,“天灾”屡借人祸肆虐,癌症村不断出现,相关官员的“政绩”何尝经过了民意这一关?同样的,野蛮拆迁导致百姓流离失所,“创建文明城”下令沿街铺面集体关门迎检,城管和商贩屡生暴力冲突……个中原因,都是“政绩”重“官意”轻民意、媚上欺下惹的祸。
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正确政绩观需要制度引导,而政绩终归需要过民意这一关,那么,何不在政绩评价这一层面早些、足额引入民意分量?当民意分量足够大的时候,许多官员在追求政绩时,自然会少走弯路、不走邪路,像“刘林祥案”那样“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的官场奇闻,也就不会出现了。
小官重权:催生新型腐败多发群体
3.96亿元,这是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的涉案数额。刘林祥也创下了小官犯大案的新纪录。在此之前,“纪录”保持者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他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2亿余元。
刘林祥和卞中颇有相似之处。后者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和2003年,当时卞中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19993.3万元挪出,转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公司账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
据检方指控,刘林祥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他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的職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元借给北京丰银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
如此“小官大案”的案例在我国并不是只有这两例。而现实中一定也不止一个像刘林祥这样的人。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涉及26名被告人,已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这26名被告人中,处级干部11人,占42.3%,处级以下15人,占57.7%。可以说这些被告的级别都不高,但犯案数额却高得惊人。
处级、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掌握实权的“小官”,权力被数倍、数十倍数地放大,成为一个新型的腐败多发群体。
反观“小官大案”的案例,无一例外都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责、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加之他们大多熟知本单位工作运行程序,正如刘林祥可以清晰地一一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一样,对单位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清清楚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迷失方向,身陷不法之境。
纵观刘林祥的作案过程,权力集中、侥幸心理、缺乏监管贯穿始末,“刚开始拆借挪钱的时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资金量并不是很大,想着补上就可以。后来资金量越来越大,一时补不上”。说到案发,刘林祥并没有叹息,也没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气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当时有一定的权力,领导也比较信任,所以过分自大”,“连自己也没料到最后会挪这么多”。■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