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腐败问题国际化的新形势,国际社会共同反腐成为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反腐力度,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了很多实践经验和反腐成果。但是由于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国构建和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参与机制仍存在阻碍。通过分析现有经验和我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问题,为我国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参与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参与
“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运行、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信誉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肆虐、腐败尤其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遭受苦难,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终身储蓄被腐败夺走,变得更加贫穷。”联合国前秘书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文简称《反腐败公约》)开放致辞中的一段话直指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也正是由于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乃至政权更迭屡见不鲜,如何应对腐败这一历史性现象,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难题。
正如《反腐败公约》的序言:“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随着腐败问题逐渐国际化,为打击贪污腐败犯罪,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力量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国家间反腐合作机制的有利作用。
一、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当今反腐败国际合作组织可分为全球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全球性组织包括国际廉政道德大会、国际反贪污大会等,这些组织通过的如《反腐败的实际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议、条约以及会议决议,在区域合作组织中通过的如《美洲反腐败公约》、《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共同构成了全球反腐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实现双边反腐合作,也可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共同缉捕外逃腐败分子,追回外流腐败资产。国家之间可以运用外交手段,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拓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合作水平和实际效果。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
透明国际主席彼得。艾根在2002年曾指出,俄罗斯、中国公司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使用行贿的规模已经达到前所未有和不能容忍的程度。随着国内反腐工作的不断开展,在透明国际2013年度排名中,中国在17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80位,保持中国评分连续第三年上升。瑞士的世界经济论坛对中国的清廉评价也稳定上升,反应国际社会对中国反腐工作的评价不断提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解决国内长期蔓延的腐败问题的需要,也有助于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提升国际地位。
二、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贯重视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参与反腐败合作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一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合作为重点,积极参与多边反腐败合作。先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6年在北京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并多次举办或参与了全球反腐倡廉论坛等国际性反腐败会议。于2014年APEC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对于引领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朝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大力推动与亚洲、欧美等国家的双边反腐败合作。截止2015年1月,中国已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初步构建了追赃追逃的国际合作网络。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反腐项目合作,据统计,中国已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在参与国际反腐项目合作的过程中,与不同国家实现了信息共享,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除参与项目合作,2014年中央纪委检查机构将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改革整合为专门追踪海外逃犯和资金的国际合作局,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三、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问题与阻碍
虽然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是我国腐败问题相较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具有腐败分子集中外逃西方国家、腐败资产大量外流等特点。在实际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阻碍。毋庸置疑,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既存在自身问题,也存在外在阻碍。
1.法律制度差异阻碍国际合作
随着反腐合作国际化趋势的不断深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条约呈现出很大差异,甚至存在法律缺失、滞后等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腐败行为多具计划性,腐败人员、腐败资产也多向尚未与中国建立双边引渡条约的西方发达国家外逃。与此同时,反腐法律法规也存在建立迟、建立慢的问题,这些国内法律约束的缺失、滞后和差异都严重阻碍我国参与反腐国际合作。以《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初步确立了集预防、定罪、执法、合作、监督于一体的反腐败机制。在治理理念上包括防范性治理理念、综合性治理理念、内抑性治理理念、经济性治理理念,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角度而言,上述机制涵盖犯罪预防与控制法、刑事实体与程序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等方面,有些内容如犯罪预防与控制法,中国目前尚未有对应的立法,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尚停留于政策或者方针的局面。
2.过度依靠国际条约进行反腐合作
目前国际社会在反腐合作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过度依靠国际条约的现象。以《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属指导性规范,代表了共同治理腐败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缔约各国在治理观念、社会制度与规范的可接受程度,公约不仅有各国均有必要履行的强制性规范,也有各国可依国内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的授权性规范,同时,公约确立了许多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如过度依赖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而忽视条约自身的缺陷,违背条约缔结的初衷,反而会阻碍国家间的有效反腐合作。对于国内立法而言,若将条约中的授权性、原则性的规范直接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必然存在不同性质规范的具体使用问题,也会导致此类规定无法适用的问题。 四、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国应当从立法、执法、合作等角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参与机制的建设,更多地签订国际反腐合作条约,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更多地参与国际反腐合作项目,发挥中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反腐败合作的国际立法
虽然目前中国已与多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但其中多数双边引渡条约都是在加入《反腐败公约》之前订立,内容也与公约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中国应当以该公约为契机,积极推动与他国签订双边及多边条约,尤其是与中国腐败分子集中潜逃的国家进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谈判,促进和加强多国间的反腐败司法合作。
2.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国内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以《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建构一个由腐败犯罪预防法与腐败犯罪惩治法组成的法律框架体系。在构建与《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腐败犯罪预防法和惩治法时,应注意规范体系协调性与全面性的建设。首先将采特别刑事法立法模式作为所有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反腐败公约》所倡导的立法取向,结合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现实,全面梳理、分析国内现行反复立法,将腐败犯罪的定罪、追诉机制从普通刑法、刑事诉讼法剥离。与此同时,根据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犯罪的经验,在整合预防、控制腐败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腐败犯罪预防与控制法》。
3.建立廉洁监督体制
随着国内廉政建设的推动,腐败现象虽有所改善,但仍缺乏系统的廉洁监督体制。首先,不论是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还是惩治国内腐败现象,需要保证对贪腐案件的侦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都透明公开,都需要专门的、保持独立运作的反贪腐部门。其次,应该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切实保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监督。最后,要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廉政监督舆论范围,为廉政建设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
4.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反腐合作
中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高反腐合作的参与度,既是寻求共同解决腐败问题,也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我国应当更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开展反腐合作,了解反腐动态,共享反腐信息。同时,要正视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工作的固有偏见,加强我国反腐成果和经验的宣传,更自信地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促进世界各国正确、客观地评价我国反腐败工作。
关键词: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参与
“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运行、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信誉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肆虐、腐败尤其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遭受苦难,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终身储蓄被腐败夺走,变得更加贫穷。”联合国前秘书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文简称《反腐败公约》)开放致辞中的一段话直指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也正是由于腐败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乃至政权更迭屡见不鲜,如何应对腐败这一历史性现象,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难题。
正如《反腐败公约》的序言:“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随着腐败问题逐渐国际化,为打击贪污腐败犯罪,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力量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国家间反腐合作机制的有利作用。
一、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当今反腐败国际合作组织可分为全球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全球性组织包括国际廉政道德大会、国际反贪污大会等,这些组织通过的如《反腐败的实际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议、条约以及会议决议,在区域合作组织中通过的如《美洲反腐败公约》、《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共同构成了全球反腐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实现双边反腐合作,也可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共同缉捕外逃腐败分子,追回外流腐败资产。国家之间可以运用外交手段,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拓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合作水平和实际效果。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
透明国际主席彼得。艾根在2002年曾指出,俄罗斯、中国公司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使用行贿的规模已经达到前所未有和不能容忍的程度。随着国内反腐工作的不断开展,在透明国际2013年度排名中,中国在17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80位,保持中国评分连续第三年上升。瑞士的世界经济论坛对中国的清廉评价也稳定上升,反应国际社会对中国反腐工作的评价不断提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解决国内长期蔓延的腐败问题的需要,也有助于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提升国际地位。
二、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贯重视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参与反腐败合作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一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合作为重点,积极参与多边反腐败合作。先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6年在北京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并多次举办或参与了全球反腐倡廉论坛等国际性反腐败会议。于2014年APEC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对于引领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朝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大力推动与亚洲、欧美等国家的双边反腐败合作。截止2015年1月,中国已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初步构建了追赃追逃的国际合作网络。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反腐项目合作,据统计,中国已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在参与国际反腐项目合作的过程中,与不同国家实现了信息共享,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除参与项目合作,2014年中央纪委检查机构将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改革整合为专门追踪海外逃犯和资金的国际合作局,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三、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问题与阻碍
虽然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是我国腐败问题相较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具有腐败分子集中外逃西方国家、腐败资产大量外流等特点。在实际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阻碍。毋庸置疑,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既存在自身问题,也存在外在阻碍。
1.法律制度差异阻碍国际合作
随着反腐合作国际化趋势的不断深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条约呈现出很大差异,甚至存在法律缺失、滞后等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腐败行为多具计划性,腐败人员、腐败资产也多向尚未与中国建立双边引渡条约的西方发达国家外逃。与此同时,反腐法律法规也存在建立迟、建立慢的问题,这些国内法律约束的缺失、滞后和差异都严重阻碍我国参与反腐国际合作。以《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初步确立了集预防、定罪、执法、合作、监督于一体的反腐败机制。在治理理念上包括防范性治理理念、综合性治理理念、内抑性治理理念、经济性治理理念,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角度而言,上述机制涵盖犯罪预防与控制法、刑事实体与程序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等方面,有些内容如犯罪预防与控制法,中国目前尚未有对应的立法,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尚停留于政策或者方针的局面。
2.过度依靠国际条约进行反腐合作
目前国际社会在反腐合作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过度依靠国际条约的现象。以《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属指导性规范,代表了共同治理腐败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缔约各国在治理观念、社会制度与规范的可接受程度,公约不仅有各国均有必要履行的强制性规范,也有各国可依国内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的授权性规范,同时,公约确立了许多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如过度依赖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而忽视条约自身的缺陷,违背条约缔结的初衷,反而会阻碍国家间的有效反腐合作。对于国内立法而言,若将条约中的授权性、原则性的规范直接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必然存在不同性质规范的具体使用问题,也会导致此类规定无法适用的问题。 四、中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国应当从立法、执法、合作等角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参与机制的建设,更多地签订国际反腐合作条约,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更多地参与国际反腐合作项目,发挥中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反腐败合作的国际立法
虽然目前中国已与多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但其中多数双边引渡条约都是在加入《反腐败公约》之前订立,内容也与公约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中国应当以该公约为契机,积极推动与他国签订双边及多边条约,尤其是与中国腐败分子集中潜逃的国家进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谈判,促进和加强多国间的反腐败司法合作。
2.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国内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以《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建构一个由腐败犯罪预防法与腐败犯罪惩治法组成的法律框架体系。在构建与《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腐败犯罪预防法和惩治法时,应注意规范体系协调性与全面性的建设。首先将采特别刑事法立法模式作为所有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反腐败公约》所倡导的立法取向,结合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现实,全面梳理、分析国内现行反复立法,将腐败犯罪的定罪、追诉机制从普通刑法、刑事诉讼法剥离。与此同时,根据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犯罪的经验,在整合预防、控制腐败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腐败犯罪预防与控制法》。
3.建立廉洁监督体制
随着国内廉政建设的推动,腐败现象虽有所改善,但仍缺乏系统的廉洁监督体制。首先,不论是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还是惩治国内腐败现象,需要保证对贪腐案件的侦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都透明公开,都需要专门的、保持独立运作的反贪腐部门。其次,应该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切实保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监督。最后,要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廉政监督舆论范围,为廉政建设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
4.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反腐合作
中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高反腐合作的参与度,既是寻求共同解决腐败问题,也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我国应当更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开展反腐合作,了解反腐动态,共享反腐信息。同时,要正视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工作的固有偏见,加强我国反腐成果和经验的宣传,更自信地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促进世界各国正确、客观地评价我国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