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口袋化”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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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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