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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行政法上,“无效”的含义是多重且模糊的,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明显的,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中,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都十分混乱,亟需在理论上对相关内容予以厘清。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意在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溯源和在我国的存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行政立法中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完善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