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满足加强社会管理、适应国家职能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刑法结构等方面的需要,我国加快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进程。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朝着入罪数量迅速增加、领域逐渐扩大、门槛逐步降低等方向发展。由于存在着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标准淡化、刑法与行政法功能定位模糊、刑罚启动条件松动等问题,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领域中出现了刑法泛化的倾向。为保持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适度,在入罪的价值目标上应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在入罪标准上应坚持以刑法调整的对象为基础重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内容;在入罪限度上应坚持将行政法规范的前置性作用、手段的合比例性、结果的效益性等作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