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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5年先后分两批启动了上市公司(共46家)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为股改)的试点工作之后,展开了全面股改工作。股权分置实质上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利益上的分置。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则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价支付方案。因而.对价是股改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这里所说的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流通股股东同意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代价。会计上为此争议最多的是对价的确认以及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笔者试图就此谈谈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