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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积极刑法观背景下我国的微罪概念正在形成,微罪的扩张呈现出不可逆转之势。微罪的发展在取得积极社会治理功效的同时,引发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泛化问题,特别是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所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为此,应着力消除积极刑法观下微罪扩张的附随性负面后果,拓展审判阶段的出罪、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在去微罪附随性负面后果泛化上的积极功效,同时,建立与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根本性地消除微罪附随性负面后果。若前科消灭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地建立,可以在司法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