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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及审查的程度没有单独规定。有必要将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与免责条件结合“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做出单独规定,使审查义务的相关立法更加精细化、具有可操作性。为实现审查义务在法秩序内的统一,审查义务在民法、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内容应当有所不同,审查义务的特点与程度必须与经营模式和对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