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实和提高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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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要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强化党员的民主意识,以制度来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同时,党员也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12-05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党员能够体现党的意志,成为塑造党的整体形象的主体。党员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广大党员特别是普通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二是党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党员义务;三是党员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党员权利,同时,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四是党员能够实际地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活动,党内事务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五是党员能够自主地选择党的领导成员;六是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七是党员能自觉地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显然,尊重并努力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是发挥党员主观能动性、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党在确立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实践上,与时代的要求和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努力探索提高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途径。
  
  一、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
  
  党员的民主素质,包括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意识、民主精神、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方面。所谓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自觉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自觉遵循民主原则,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所谓民主精神,就是平等精神,要求树立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的思想,平等相处,不搞特权。所谓民主作风,主要是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深入群众、尊重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工作作风。所谓民主方法,是指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遵循民主原则所采取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如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等。可见,党员的民主素质不高,缺乏民主的意识、精神、作风和方法,是不可能真正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的。
  要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在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武装党员。人的民主素质是与人的民主理论素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主理论的力量就在于它能从本质上唤起和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使人们认识民主的本质、民主的力量和民主发展的规律,从而自觉地投身民主实践。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武装党员,可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识别种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的能力,以避免党内民主建设失去正确的方向。
  第二,肃清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对党内民主生活的影响。从党内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一要消除家长制思想,强化集体领导的思想;二要消除“皇权至上”观念,强化领导人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的思想;三要破除为民作主的思想,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四是要破除特权思想,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五要改变人治的传统观念,确立依法治党的思想。通过对封建思想的破除,要使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民主观。
  第三,提高党员的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人们产生自觉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民主意识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一定的历史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知识,人们才能够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内涵,才能有效地肃清政治生活领域里的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才会对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有所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第四,着力营造有利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提高党员民主素质的党内民主生活氛围。目前,在党内生活的大环境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不利于提高党员民主素质的氛围和气候。比如,党内生活中仍缺乏平等的氛围,在相当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只有领导干部才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而普通党员不过是被指挥被管理的对象;至于党内民主,不过是领导干部的一种宽容:赶度,是在领导人所能容忍的范围内择其善者而从之。因此,他们常常用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有的甚至把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平等关系搞成君臣父子关系、人身依附关系、帮派关系、猫鼠关系等。在这种氛围中,当然很难谈得上什么党员的主体地位。加之平等精神所必然要求的党内真实的竞争氛围的缺乏,以及党内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的少数人有权、多数人没权的不平等状况,必然阻碍党员民主素质的提高。此外,党内生活中目前还缺乏讲真话和法治精神的氛围,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的氛围,现代民主政治中以人为本的氛围等,这些都给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党员民主素质的提高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来讲,发扬民主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实现、有利于党员民主素质提高的党内民主生活氛围,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强化党员的权利意识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
  
  党员的权利意识,是指党员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观点和心理。党员是否具有权利意識及权利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为此,就应加强对党员的权利意识的培养,强化党员的民主权利观。当前,应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加强党员的权利意识教育。对于党员的权利,有些领导干部仍缺乏正确的态度,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忽视党员应有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有一些党员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以至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所有党员都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强烈的权利意识是保障和行使党员权利、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前提。所以,应大力加强党员的权利意识教育,使全体党员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第二,加强党员的平等意识教育。党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正如邓小平所说:“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因此,必须加强对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平等意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在党内全体党员都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党员民主意识的提高和主体地位的实现。
  第三,强化党员的民主权利观,重点是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党员的“知权”标准。对自己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 是保证党员实现主体地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当前,有的党员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了解,不掌握,当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权利观。提高党员的“知权”标准,一方面要广泛开展党员自我教育活动,每个党员都要坚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查找自己在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断进行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大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力度。党的各级组织要切实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作为党员教育的经常性内容常抓不懈。二是要坚定党员的“用权”信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每个党员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党章对党员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党员行使权利的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党员对“用权”信心不足。有的奉行“好人主义”的人生哲学,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有的人云亦云,不发表自己不同的意见;甚至有的一问三不知,根本就拿不出自己的意见来。表面上看这些党员都参加了党内生活,实际上却完全放弃了自己作为党内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一名党员,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对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有坚定的信心,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到党内生活中去,把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做为党尽责的有力工具,敢于向党员干部指出缺点,敢于向组织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证行使民主权利的质量。三是要锤炼党员的“维权”勇气。敢于同侵犯党员主体地位、践踏党内民主、违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现象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坚强的党性观念是党内民主建设的灵魂,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及权利,就是维护党内民主,就是维护党的利益。在当前党内生活中,“家长制”作风、“一霸手”和“一言堂”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一定意义上也与一些党员缺乏与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做针锋相对斗争的勇气不无关系。因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要求每名党员都要勇于以党章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有为真理而献身的勇气,勇于同各种破坏党内民主建设的不正之风进行坚决的斗争。
  
  三、以制度来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关键
  
  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权利,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这方面,当前应着重探索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
  第一,选举是民主的根基,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问题,因此,要针对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一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建立健全差额选举制度,明确规定一切经过选举产生的职务都应当实行差额选举,统一规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委会委员和常委会委员选举的差额比例。二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适当扩大和明确规定自下而上的党员和党员代表提名的比例和程序,使之成为严格的制度,以建立健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三要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所谓竞选,无非是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通过制度规范下的竞选,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样才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四要使选举的程序制度化。党内选举的法规不仅要有实体性的规定,还要包括程序性规定。特别要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以确保任何一个层面的党内选举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第二,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落实好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党员作为主体应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不知情,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也就根本谈不上。党务公开制度包括党内重要事项通报制、党内重要事项的党代表或党员听证制、党员意见征集制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要以制度来保障党员的言论自由权。党内的言论自由权,是指党员在不违背党的章程、纲领和路线的前提下,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如党的会议上,党报、党刊上)对党的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党内言论自由权包括讨论党的政策、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权利等。只有保障和落实言论自由权,党内才能营造出讲真话的氛围。为此,党内生活必须确立“言者无罪”的原则,并建立制度以保证其落实。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能够及时、不受干扰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要以制度来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一要完善民主测评制度,通过制度来保证党员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干部作出评价。应规定对得票不过半数的领导干部不得继续留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予以罢免,以体现监督制约的刚性,改变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无能为力的状况,真正让广大党员体验到监督权的作用。二要完善询问和质询制度,使其定期化、常态化。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党员和党代表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重大活动。特别是可能涉及权力滥用的活动,定期进行调查了解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根据听证、质询者的关心所在,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集中进行全面具体的调查了解,从而避免其他监督方式的一般化倾向,及时制止权力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和舞弊行为,为弹劾、罢免制度的跟进准备条件。作为一种授权者对受权者的监督,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落实十分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三要建立弹劾、罢免制度。我们已经建立的选举制度是一种民主授权制度,而当我们发现权力不能按照授权者的意志运转时,还应该有弹劾、罢免制度以及时、民主地收回权力。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具备了,才能说是建立了民主监督制度。因此,要详细制定弹劾、罢免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罢免的内容、对象、程序、形式等,使党内的弹劾、罢免制度真正运作起来。
  第五,要用制度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决定权。决定权即党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权利。由于党员间接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权利受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保护,这里主要探讨党的基层组织中党员直接参与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利。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題时,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为了保证党员大会的及时召开,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界定什么是“重要问题”。此外,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的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大决定,一定要先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尤其要注意听取反对的意 见,以更好地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
  第六,要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申辩权。多年来,一些党组织往往在“一切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的口号下否定党员的申辩权。这样一来,在组织作出决定之后,党员的申辩不仅苍白无力,还可能增加“态度不好”的“罪状”;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不仅显得多余,甚至会为自己带来风险。于是,一些党员往往抱着“只要对组织有利,个人的冤屈事小”的心态而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建议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裁决党员违纪案件时,仿效法院审判程序,建立党内辩护制度,营造以规治党的浓厚氛围。
  第七,要对党员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作出制度安排,保障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不受打击报复。要严格规定,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对党员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制裁;对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党员必须给予支持和鼓励,以弘扬党内正气,抨击歪风邪气,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
  
  四、积极构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合力机制
  
  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实现和提高党员主体地位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整合意识,形成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合力。
  第一,要加大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宣传力度。必须从主流舆论的引导入手,形成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舆论环境。一方面要优化党内政治生活环境,通过具体的民主实践,使党内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都能普遍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营造平等、民主、法治的氛围,形成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主流舆论导向影响和改变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形成对“党员是党的主体”这一理念和原则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形成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实践的社会氛围。
  第二,必须突出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及其权利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不辱使命,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及其权利方面唱好主角。为此,一要體现工作的示范性,做尊重和保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扬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表率。各级纪委要坚持把维护和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发扬公正无私、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的精神,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纪检机关民主、公正的良好形象。二要体现工作的创造性,在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上进行细化。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的意见。那么,以什么样的方式向党员通报,以什么样的方式征询党员意见,纪律检查部门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党员权利的行使不流于形式,使党员的主体地位真正得以实现。
  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的关爱机制。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支撑。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党组织,特别是那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有些党员,特别是那些年老多病、家庭困难的党员,确实缺乏保障和行使党员权利的必要经济基础,致使这些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党员无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就无从谈起。为此,一是要建立对基层党组织的关爱机制,确保基层党组织有必要的党员活动经费,使之能够开展党员活动。二是要建立对贫困党员的关爱机制,对农村、企业的贫困党员,下岗失业党员,要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从而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
  
  五、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必要条件
  
  随着党员主体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党员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条件会越来越好,这同时也就对党员行使权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总起来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要讲政治、守纪律。江泽民曾指出:“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党,肩负着这样繁重艰巨的历史任务,如果没有铁的纪律,政治上涣散是十分危险的。”我们要不断增强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一是要维护中央权威,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绝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必须自觉遵守组织原则,维护党内的团结与和谐。遵守组织原则就是遵守党的纪律。陈云同志曾指出:“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革命家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自由与纪律、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这些都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完全可以统一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民主实践。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必须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强烈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这样才能在党的组织中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
  第二,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人品的重要体现。党员干部在提意见建议时,更要坚持对党的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
  第三,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既是充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责任所在,更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举措。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目的是要造就党内良好的民主氛围,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因此,每个党员在参与讨论重大问题时,都要襟怀坦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敢于讲真话,二是要畅所欲言,三是要讲究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党的建设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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