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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我国比较注重行政保护途径.而且在行政保护手段中又较多呈现权力化色彩。这种对私权的过多行政权力化干预不利于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利于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也不符合国际潮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应逐步由以权力化方式为主向非权力化方向转换。要广泛运用居中判断、在权力化行政手段中强化非权力化制度、充分运用“软权力”等非权力化行政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