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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现行的内部组织是集权时代的产物,其中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有着内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虽不直接开庭,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有最终裁决权。这一权力的行使严重损害了现代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诉讼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因此,有必要对法院的内部组织进行改组,取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最后裁决权,而代之以"主审法官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