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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种新兴的经济法上的主体逐渐涌现出来,它就是社会中间层主体。其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二者也具有很多共同点。从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和责任优先性等方面可以论证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资格。社会中间层主体既发挥着分离于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功能,又拥有独立于市场的监督和自律功能,还体现出沟通协调、保护恢复、防范制衡等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