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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1年3月1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4箱“肚痛健胃整肠丸”(价值人民币20400元的进口药品)到南京,并在托运单上明确收货人为“张重”及注明联系电话,同时支付了运费人民币110元。被告将药品运输到南京后,因严重不负责任,未交给原告指定的接收人,致使药品被他人冒领,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药品损失20400元并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