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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也作出相应调整。《食品安全法》中的对“食品”的定义是狭义的,而《刑法》的根本特性决定了对“食品”定义应更为宽泛。“生产、销售”的规定体现这两个环节在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性。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掺入”主要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识的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入食品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