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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缺举证时限的弊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似乎都负有举证的义务,但对当事人举证时间的限制,法律却未作规定.在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进行举证的时间究竟是在答辩时、开庭前还是在辩论结束前,也均无明确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给诉讼实践带来以下一些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