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编辑同志: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和经济法课程时,有两个问题不好理解,请给予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第一至第五项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对第六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是指哪些事项,其含义相范围是什么,不太清楚。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具体指哪些合同?如何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