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与“娃哈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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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5月起,两个著名的企业集团——“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战。“达娃之争”经过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一场国际品牌与中国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大碰撞,也是一场法律和实力的大较量,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可能会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场法律战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对中国法律界和企业界产生深远影响。它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不仅可以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提供实务案例,而且也给中国企业带来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为此,记者最近应邀参加了有关的研讨活动,并采访了一些名家学者,就“达娃之争”的和战利弊进行了解、分析和思考。
  
  一、事情的起缘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为了引进外资,与香港百富勤集团进行洽谈。但是,在正式签署合资协议时,合作对象则改成由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联合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亚洲金融风暴以后,百富勤把金加的一些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达能。这样,这份合资协议实际上就由娃哈哈与达能两个公司执行。这一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企业——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转让价值为1亿元的商标。其中5000万作为娃哈哈的投资,另外5000万则由合资公司向娃哈哈购买。但是,这样一个商标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所以没有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于是,1996年的5月18日,娃哈哈与达能又签订了一个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这个协议里,规定了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娃哈哈集团不得将商标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而只能由合资公司单独使用。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个简式合同,但在简式合同里面没有详细的商标使用方面的约定,目的是为了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2005年,双方对商标使用合同进行了修订,同意娃哈哈商标可以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许可给合资公司以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达能对娃哈哈商标的限制有所松动。
  过去的10年间,达能与娃哈哈共同合资设立了39家合资公司,这些合资公司大部分由达能并购。与此同时,娃哈哈也建立了几十家独资企业,与达能没有什么关系。但这些企业一直在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其生产的产品则全部通过合资公司来销售,达能每年还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从双方的合作协议条款看,达能对娃哈哈的限制十分严格,而对自己的限制则比较宽松。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份,当时乐百氏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娃哈哈曾向达能董事长提出过异议。
  2007年4月8号,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作客新浪网,披露了达能强购事件的内幕。4月11号,达能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声称娃哈哈品牌属于合资公司。4月13号,娃哈哈也向媒体披露了事实真相,强调了达能的“阴阳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5月9号,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八项仲裁申请。6月4号,达能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对两家娃哈哈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
  针对达能的法律战,娃哈哈也毫不示弱,6月14号,他们依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正式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7月6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娃哈哈的小股东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达能董事秦鹏同业禁止案。7月12号,达能集团发表声明,指出娃哈哈合资公司已通过其仲裁代理人,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7月19号,达能又发表声明说,其旗下四家公司已分别致电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请合资公司董事会对宗庆后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长期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情况提起诉讼。8月16号,杭州仲裁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交锋,目前尚无裁决结果。8月31号,达能公司因不满国家商标局拒绝批准商标转让协议,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国家商标局告至北京一中院。
  就这样,这两个原本关系不错的集团之间你诉我,我讼你,这边刚开庭,那边又上诉,国内国外到处打官司,轰轰烈烈,纷纷扬扬,打得十分激烈。
  
  二、有识之士看法:还是和为贵
  
  9月28日下午,由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知识产权园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联合举办了一个有关“达娃之争”的研讨会,邀请了数十位领导、专家和学者参加。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气氛非常热烈。与会者一致认为,“达娃之争”还是应该以和为贵。
  中国知识产业界著名律师朱妙春认为,“达娃之争”的复杂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没有期限的战争,它的艰巨性又决定了这是一场没有胜利的战争。不管是达能还是娃哈哈,都不可能取得这场战役的绝对胜利。通过法律打到最后,只能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达娃之争”的和解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娃哈哈与达能在此次纠纷中均有不当之处,法律上称之为“瑕疵”,这就应该握手言和,重开合作谈判。其次,达能出于对中国市场的战略和今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希望和解;娃哈哈出于对未来经营状况的考虑更需要和解。第三,中国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决定了达娃纠纷应该和平解决,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决定了达娃之争应当和解。
  朱妙春说,这场纷争给当事双方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伤害,达能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受损,而娃哈哈的信誉同样也遭到了市场各方的质疑。对于娃哈哈而言,其无形资产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而是包括娃哈哈商标在内的长期积累起来的企业信誉,即品牌。因此,“达娃之争”应当言和,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纠纷,而不是等待法律的裁决。事实上,从双方目前的形势判断,“达娃之争”和则两利,战则两败。
  上海高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主任常耀有发言说,“达娃之争”的关键就是利益的争求,而他们利益最重要的载体就是娃哈哈的商标,大家都在为这个载体和权益作努力。开始的时候,娃哈哈集团想把这个商标转让给达能,成立合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宗庆后的做法是大胆而超前的,他那么早就开始重视我们中国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没有的。但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国家当初没有批准,这就为宗庆后留下了一个机会。再加上他以后又有了一个修改协议,这样一来,宗庆后就又可以争取自己的商标权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我认为,他们用和解的办法来解决纷争比较好,因为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已经不可能了,政府出了文件,那么要发展下去,只能通过允许使用的办法。而达能现在也不可能把这个使用权转让,这个使用权对他来讲非常重要,要在中国发展,他没有这个使用权,就要影响自己的发展,因此他们也会考虑和解的。
  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家张乃根教授说,我们要用一种宽广的心态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要太计较这当中是外国的还是本国的这些东西。上海本来就是万商云集,海纳百川,整个中国也将是这样一个趋势。外国的企业到了中国都是本地企业,他们也能为我们的老百姓带来实惠和好处,所以不能有歧视。中国加入WTO之后,问题处理不当,对国家也不利,会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还是要心平气和地把这些商业纠纷处理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张乃根教授认为,商标问题是法律问题,当初达能要出钱买断商标,但是,国家法律不允许,所以这个协议本身是有瑕疵的。这个合同里面的某些条款跟我们的法律相抵触,这是达能的问题,因为你不能制定一个跟本地法律相违背的合同。反过来说,双方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最终导致2005年的修改,使得双方事实上都在用这个商标,娃哈哈在用,达能也在用,然后双方的市场现在是一个大市场了。现在谁想把这个商标收归自己所有都不太可能,所以还是以和为贵。
  
  三、几种和解方案
  
  会上,一些有识之士为“达娃之争”提出了许多建议及和解方案,综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朱妙春律师给出的方案是:1.合资协议不终止:达娃双方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合作关系,互利“双赢”,效果不错。两个企业都越做越大,各项业绩直线上升,娃哈哈的品牌也做得很大,所以这个合作协议和合资进程不应该终止。如若合资协议无效,可以完善手续,使其有效。这不仅有利于娃哈哈品牌的发展,同时也可以给双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双方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2.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许可:娃哈哈商标是中国本土产生的著名品牌,因此娃哈哈集团可继续保留该商标的所有权利。达能虽不是商标权利人,但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企业可以被许可使用该商标。将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可替代商标转让费来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但应通过合法程序变更投资方式,以减少双方的矛盾。3. 商标许可为排他性许可:商标许可使用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双方可以约定娃哈哈商标以排他的方式许可使用,即娃哈哈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同时,娃哈哈集团也可以使用,但娃哈哈集团不得擅自再将该商标许可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使用。4,以竞业禁止规范双方矛盾:双方在上述基础上,都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合资企业及双方利益的事情。已经发生的同业竞争行为,双方可以既往不咎,并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认可或改正,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将双方的损害降到最低。5.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来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合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经营权问题上应当相互制约,平等协商。
  另一种方案是:在达娃双方都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机制。由达能出资对娃哈哈集团进行控股改造,这样,达能与宗庆后的团队和政府,可以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如果这样的话,经初步测算,最终可能会形成三三四的股权格局:政府占30%不到一点,宗庆后占30%超过一点,达能占40%左右。达能大概能出资40-60亿元之间的资金收购娃哈哈的合资企业,而娃哈哈集团则希望是100个亿左右,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价。如果达能拿出60亿左右的钱,注资到娃哈哈集团,那就会形成娃哈哈集团的股权多样化。然后整合娃哈哈的股权资源,从宗庆后他们这些非合资企业所有者的手中,购买不低于50个亿的股份,把这些股份收购到集团公司来,另外从达能手里把20%的股权收进来。这样的话,整个娃哈哈集团的品牌,他们旗下的饮料企业都在娃哈哈集团控制下,而且是由政府,宗庆后,达能三方分享,谁都不占绝对控制地位。
  第三种方案则是达娃双方放弃诉讼,而由与他们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譬如中联,张江高科,或者由政府出面调解,斡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类似娃哈哈与达能的系列纠纷在中国企业中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可以说,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样的纠纷就源源不断。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国企业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而陷入纠纷。娃哈哈与达能事件对我国的各类企业来说,是一次自我反思的好机会,是一部很好的经验教材。此次事件涉及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不正当竞争法等各领域法律,所牵扯到的问题也是许多公司常见并应该加以注意的问题。
  “娃哈哈”品牌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中国人心目中的民族品牌。此次纠纷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商标的转让与许可使用问题,“娃哈哈”商标是否会落入达能之手,也是每个中国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达娃之争”对我们中国企业如何打造并保护自己的民族品牌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也敲响了警钟。
  “达娃之争”从客观上给中国企业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法律上,“达娃之争”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为目前中国众多合资企业都存在类似的纠纷。我们每个想打造自己品牌并做强做大的企业,都应该从这个事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企业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当然,达能与娃哈哈的纠纷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历史的问题,也有现实的问题,既有经济的问题,也有民族的情结,不能简单地从表面现象来判定哪一方的是非对错。但无论如何,中国企业都应从这次纠纷中吸取教训,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在与外国企业合作时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能消极退缩,而要积极应对。
  早在1996年,娃哈哈商标就以一个亿的价值转让,现在作为非合资公司,达能要出资40个亿收购他们的合资子公司,这从另一个角度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事业在最近两年才得到迅速发展,而国外已经有了100多年甚至两百多年的历史。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重视并加快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事业,创造并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事实上,“达娃之争”已经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知识产权,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所以,这不但是一次很好的知识产权普法,同时也是学习外国企业先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良好契机。
  另外,“达娃之争”暴露出我们中国企业的一个管理问题。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这个案子的出现,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的能力问题。娃哈哈实际上是被中间机构控制,双方都没有一个很好的制衡机制,公司就出现了一些治理的漏洞。所以我们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学习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
  “达娃之争”也告诉我们中国企业,签约一定要严肃认真,考虑周到,不能马马虎虎就签,尤其是中外合资协议。引进外资是需要的,但是要考虑到国家安全、商标法、反垄断法、WTO等许多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在越来越全球化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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