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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原特色农业本质上是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可以促进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使二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从某种意义来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就没有高原特色农业。分析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慢的原因,探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高原特色农业
一、高原特色农业概述
云南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尤为突出,“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是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上做出的加快云南农业现代化、促进云南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云南省委、省政府在立足云南省高原特点与云南特色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农业发展中的地理优势、地缘优势、气候优势、水资源优势、土地资源优势、物种资源优势、产地生态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等,在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历史性机遇下,提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战略思路。实施高原特色农业,有利于提升云南农业的品牌形象、有利于探索云南农业发展的新路径、有利于升华云南大山精神、有利于释放健康对人们生活的红利。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保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保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将农业用地使用权从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使用权的流转,不是所有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有转包、出租(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
主要特点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截止2009年年底、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和2012年6月,云南转包和出租土地总面积占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66.7%、80.7%、81.1%、79.3%。数据显示,云南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
(二)土地流转服务
数据显示,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主,主要限于集体内部。这种封闭性,使得土地承包权难以按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的优化配置形成了障碍。
(三)土地流转的规模态势
数据显示,云南农村流转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50亩以上,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比重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规模经营的效益逐渐显现。
四、高原特色农业与土地流转的相互促进
土地是人类进行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高原特色农业的本质是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最凸显的特点就是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高原特色农业要求农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优化配置,实现适度规模经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各地探索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进一步指明了政策方向。《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中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6.9亿人。大量农民转移进城,增加了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可以促进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二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现代农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随着传统农业转化为现代农业的步伐不断推进,以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粗放型经营模式的劣势日益突出,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从某种角度来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就没有高原特色农业。因此,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不仅是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目前深化云南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总体规模不大、速度慢,制约着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分析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慢的原因,探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农村土地流转慢的
原因分析
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农村共流转承包地2.7亿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21.5%;而同期云南农村流转承包地面积只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0%左右。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的是让农民富裕起来。要想使农民富裕, 就必须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转移的目的是增加农民在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 既能够增加从农业转移出来劳动力的收入,又可以增加留在土地上农民的人均资源占有量, 提高农业效益。由于云南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力度不够等,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兼业农户季节性转移比较普遍。因此,将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中,抑制了土地流转,很难形成规模化经营。
(二)流转流程不规范
流转信息不畅、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小等土地流转不规范情况的存在,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成效。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明显,流转期限很短(一般为1-3年),多数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在有限的合约中也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如流转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无乡村鉴证备案,还有的甚至改变土地用途。另外,农民自发的转让,往往是插花田,东一块,西一块,不利于规模经营。
(三)龙头企业发展力度不够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通过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培植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以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目前,云南省龙头企业发展力度不够,因此在引领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社会保障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土地承担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日益扩大。农民如果没有稳定长期的非农就业岗位和非农收入,就不会自愿放弃土地。而那些有较稳定的非农岗位和收入的农民,由于担心政策改变,为了给自己留有余地,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大多数农民还是依赖土地。因此,只有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土地的流转才会真正加快。对农民而言,尽管有土地流转的意愿,但流转出去很少收益,流转进来效益不多,因此积极性不高。
(五)价格机制的缺失
云南农村土地流转当前还处于自发阶段,缺少有效的市场机制,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目前主要是集体组织、农民个人等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或其他土地承包方,双方达成协议价格。但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并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二是土地流转价格运行不规律。由于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不规范,致使土地市场运行中价格信号失真,土地流转价格并不是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正确反应。三是土地流转价格表现不客观。区位是土地流转价格的重要决定因素,客观的土地流转价格表现应该反映土地区位条件的好坏,即区位条件好,土地流转价格高;区位条件差,土地流转价格低。由于土地流转的特殊性,土地流转价格的表现难以准确反映土地的区位等客观特性。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
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在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劳动力的转移,没有劳动力的转移,就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通过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搞好政策服务、信息服务,使大量的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向城市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有效空间和必然条件。
(二)落实土地仲裁制度
要成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供调解、仲裁等服务,不断探索完善调解、仲裁的有效方法,以此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矛盾,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培育发展龙头企业
要按照“大中小型并举、高中低端并重、农工商业联动”的思路,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引导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多方帮助、扶持农村中的种养、营销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培育发展成为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已有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以收购、参股等方式扩大规模,培育发展一批龙头企业群。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联合,承租流转的土地来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原料生产加工基地,真正走“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大病救助、农民工社会保障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土地长期流出农民的养老保障方式,即“承包土地使用权换保险”的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愿意流转土地。要积极引导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资金与财政补助资金相配套,建立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
(五)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关键是要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要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通过分析土地的影响因素,对土地的属性进行综合评判,做出土地综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由于农民放弃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包括农业产出纯收益和固定成本投入尚未折现完毕的价值,当这个机会成本小于土地价格时,农民就可能参与土地流转,反之亦然。所以土地价格应该通过放弃经营土地的机会成本来衡量。因此,在土地评价的基础上,可以应用收益资本化法来计算土地价格,将有待评估土地正常年份的纯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还原为一定量的资本,再加上固定成本投入尚未折现完毕的价值来制定合理的土地价格。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应该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确定。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土地流转还没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也就很难通过市场形成一个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也就难以推进。
参考文献:
[1]张玉明.深刻领会认真谋划强力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在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云南农业,2012(6).
[2]吴禹江.高原特色农业战略背景下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
[3]钟迎春.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0(25).
[4]王海燕.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探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1).
[5]博文,李静,陈勉乔.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条件:土地流转[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7).
[6]梁丹辉.土地新政背景下农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本文是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1Y0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与信息工程系主任、教授)
关键词: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高原特色农业
一、高原特色农业概述
云南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尤为突出,“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是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上做出的加快云南农业现代化、促进云南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云南省委、省政府在立足云南省高原特点与云南特色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农业发展中的地理优势、地缘优势、气候优势、水资源优势、土地资源优势、物种资源优势、产地生态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等,在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历史性机遇下,提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战略思路。实施高原特色农业,有利于提升云南农业的品牌形象、有利于探索云南农业发展的新路径、有利于升华云南大山精神、有利于释放健康对人们生活的红利。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保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保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将农业用地使用权从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使用权的流转,不是所有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有转包、出租(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
主要特点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截止2009年年底、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和2012年6月,云南转包和出租土地总面积占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66.7%、80.7%、81.1%、79.3%。数据显示,云南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
(二)土地流转服务
数据显示,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主,主要限于集体内部。这种封闭性,使得土地承包权难以按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的优化配置形成了障碍。
(三)土地流转的规模态势
数据显示,云南农村流转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50亩以上,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比重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规模经营的效益逐渐显现。
四、高原特色农业与土地流转的相互促进
土地是人类进行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高原特色农业的本质是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最凸显的特点就是规模化、商品化、集约化。高原特色农业要求农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优化配置,实现适度规模经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各地探索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进一步指明了政策方向。《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中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6.9亿人。大量农民转移进城,增加了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可以促进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二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现代农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随着传统农业转化为现代农业的步伐不断推进,以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粗放型经营模式的劣势日益突出,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从某种角度来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就没有高原特色农业。因此,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不仅是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目前深化云南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总体规模不大、速度慢,制约着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分析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慢的原因,探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农村土地流转慢的
原因分析
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农村共流转承包地2.7亿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21.5%;而同期云南农村流转承包地面积只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0%左右。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的是让农民富裕起来。要想使农民富裕, 就必须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转移的目的是增加农民在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 既能够增加从农业转移出来劳动力的收入,又可以增加留在土地上农民的人均资源占有量, 提高农业效益。由于云南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力度不够等,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兼业农户季节性转移比较普遍。因此,将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中,抑制了土地流转,很难形成规模化经营。
(二)流转流程不规范
流转信息不畅、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力度小等土地流转不规范情况的存在,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成效。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明显,流转期限很短(一般为1-3年),多数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在有限的合约中也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如流转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无乡村鉴证备案,还有的甚至改变土地用途。另外,农民自发的转让,往往是插花田,东一块,西一块,不利于规模经营。
(三)龙头企业发展力度不够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通过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培植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以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目前,云南省龙头企业发展力度不够,因此在引领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社会保障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土地承担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日益扩大。农民如果没有稳定长期的非农就业岗位和非农收入,就不会自愿放弃土地。而那些有较稳定的非农岗位和收入的农民,由于担心政策改变,为了给自己留有余地,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大多数农民还是依赖土地。因此,只有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土地的流转才会真正加快。对农民而言,尽管有土地流转的意愿,但流转出去很少收益,流转进来效益不多,因此积极性不高。
(五)价格机制的缺失
云南农村土地流转当前还处于自发阶段,缺少有效的市场机制,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目前主要是集体组织、农民个人等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或其他土地承包方,双方达成协议价格。但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并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二是土地流转价格运行不规律。由于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不规范,致使土地市场运行中价格信号失真,土地流转价格并不是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正确反应。三是土地流转价格表现不客观。区位是土地流转价格的重要决定因素,客观的土地流转价格表现应该反映土地区位条件的好坏,即区位条件好,土地流转价格高;区位条件差,土地流转价格低。由于土地流转的特殊性,土地流转价格的表现难以准确反映土地的区位等客观特性。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
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在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劳动力的转移,没有劳动力的转移,就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通过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搞好政策服务、信息服务,使大量的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向城市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有效空间和必然条件。
(二)落实土地仲裁制度
要成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供调解、仲裁等服务,不断探索完善调解、仲裁的有效方法,以此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矛盾,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培育发展龙头企业
要按照“大中小型并举、高中低端并重、农工商业联动”的思路,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引导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多方帮助、扶持农村中的种养、营销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培育发展成为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已有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以收购、参股等方式扩大规模,培育发展一批龙头企业群。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联合,承租流转的土地来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原料生产加工基地,真正走“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大病救助、农民工社会保障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土地长期流出农民的养老保障方式,即“承包土地使用权换保险”的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愿意流转土地。要积极引导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资金与财政补助资金相配套,建立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
(五)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关键是要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要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通过分析土地的影响因素,对土地的属性进行综合评判,做出土地综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由于农民放弃土地经营的机会成本包括农业产出纯收益和固定成本投入尚未折现完毕的价值,当这个机会成本小于土地价格时,农民就可能参与土地流转,反之亦然。所以土地价格应该通过放弃经营土地的机会成本来衡量。因此,在土地评价的基础上,可以应用收益资本化法来计算土地价格,将有待评估土地正常年份的纯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还原为一定量的资本,再加上固定成本投入尚未折现完毕的价值来制定合理的土地价格。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应该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确定。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土地流转还没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也就很难通过市场形成一个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也就难以推进。
参考文献:
[1]张玉明.深刻领会认真谋划强力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在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云南农业,2012(6).
[2]吴禹江.高原特色农业战略背景下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
[3]钟迎春.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0(25).
[4]王海燕.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探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1).
[5]博文,李静,陈勉乔.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条件:土地流转[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7).
[6]梁丹辉.土地新政背景下农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本文是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1Y0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与信息工程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