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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集中列举的17种传统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例,对传统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和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以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强制法》视角下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提出建议.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基于海事执法的特殊实际,部分措施不宜作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立即离岗、责令申请重新检验。部分措施行政强制的特征明显,建议借《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之机规定为强制措施,如滞留、驱逐船舶出港。“责令停航”,“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等属于交通执法领域通用的强制措施。至于“暂扣船舶或者设施”等措施,行政强制的特征明显,属于海事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