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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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操作过程,但我们有必要去尝试并为其创造可行性条件,尽快在立法上对债权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促进资产证券化进程。
  关键词:债权质押;资产证券化;影响
  一、债权质押概述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出质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以债权作为出质标的质押系债权质押,按债权的性质又可分为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证券债权质押的质押权利表现为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债券等。
  二、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自70年代在美国出现后迅猛发展,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凭借其产品特性的竞争优势迅速风靡在欧洲、亚洲、美洲资本市场,成为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它是社会的需求与经济学家的努力共同造就的成果。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采取证券这一个价值形态的过程和技术,它具体包括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资产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四种。一是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如以现金为始点和终点的证券投资和投机的过程;二是实体资产的证券化,如企业作为实体拥有综合资产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并上市的过程;三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四是证券资产的证券化。例如证券投资基金、要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上市与管理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特征: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发行人通过构建一个严谨的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一方面反映在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结构性上,证券化过程中对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分解、重组和配置,以提高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信用等级,将拟化的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实现破产隔离;另一方面反映在证券化参与主体结构的日益专业化上。第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证券化的资产是与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相隔离的,出于法律和税收等方面的考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资产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不显示。第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资产担保证券本息的偿还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仅以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融资的基础。第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入导向性融资方式,即资产证券化是通过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的。
  三、债权质押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研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保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也就是说担保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资产优先受偿。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似乎通过设定物权担保即可以达到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的目的。然而仔细考察我国担保制度和破产制度有关立法,我们会发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在我国引入的必要。
  1.破除别除权实现的障碍,建立资产转移构建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权,实际上是担保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它以保障破产情形下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使得担保债权的实现无需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但在实践中,别除权的行使或是实现依然还是会因为破产程序而面临一些障碍。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需以债权申报和确认为前提;其次,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担保债权人不得请求优先受偿。我国立法没有对如何行使别除权进行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担保权人担保权的实现还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对债权质权的实现方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将资产转移构建为真实出售较之担保交易中依赖别除权制度更能保障投资者本息的及时偿付。
  2.一般债权及将来债权质押对资产证券化影响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将可以质押的权利规定为:“(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对于一般债权上是否可以设质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对于一般债权的质押问题,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并不是很明确。由于证券化资产一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对于此等债权能否出质存在很多不确定。另外,我国对于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设质问题也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许多情况下将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问题,未来应收账款在法律性质上即属于将来债权。有关以将来债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可行并不确定。就我国运用资产证券化而言,目前我国经济环境、法律框架诸多因素都无法支持资产证券化近期在国内大规模推进。在此情况下选择跨境运作作为突破口,可以避免与国内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資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它与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过程。法律制度的约束促进了证券化的产生,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又推动了证券化的发展。从本质而言,经济的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演变,法律的调整反过来又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成长。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极具优势的融资方式,虽然目前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众多法律障碍,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运用的前景将十分广阔。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鉴海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实践,适当之时我们应进行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参考文献:
  [1]巴劲松,《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的现在和未来》,载《中国金融》2005年8月
  [2]孙奉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思考与路径选择》,载《财经研究》2001年第9期
  [3]许凌艳,《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4]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
  [5]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6]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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