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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四川省彭州市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承包地的河道边发现并掘出几根价值不菲的乌木。这起“天价乌木案”,引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一场探讨。“天价乌木”究竟是天然孳息,还是埋藏物,还是无主物,亦或是其他定性,目前观点不尽一致。本文则结合该案件,以比较立法为视角,探讨埋藏物的概念、埋藏物发现的构成要件、埋藏物归属,并从该案件和埋藏物制度出发,阐述一点延伸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