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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近现代民法有所谓登记制度。登记制度,在形式上,是为不动产交易,尤其是为不动产所有权交易而设的程序性质的制度。在法制史上,于大多数国家,登记制度是伴随抵押权的发达而逐渐兴起的。至少,登记制度之最初的发轫,是主要为抵押权服务的。盖抵押权的存在,如果无由外部认知的途径,则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不测的损害。为发挥抵押权的功能遂不得不借重于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