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两起案情相同但判决结果相反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未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缺陷,以及该缺陷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困惑与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建议我国应利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明确将"混淆可能性"确立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以有利于法官正确裁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