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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是久已有之的概念。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党内法规的外延更为扩大,内涵更为丰富。因此,有必要認清党内法规的内涵与实质。本文试着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入手,论述党内法规的特点。
关键词:党内法规 软法
2016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对此,我们可以从“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来论述党内法规的特征。
一、党内法规具有“软法”的特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关于党内法规到底是什么性质,又与国家制定法有何关系,有学者将党内法规定位成“软法”,提出党内法规是类似于社会法、国际法的软法,已经具有“特殊法律性质。”党内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列为以下三种:
(1)党内法规与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决定》中,党内法规与法治体系是并列的,这就表明,党内法规的建设与法治体系是同一层次、同一价值取向的目标。从中国政治的具体实践上看,党内法规建设是执政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与法治建设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手段和保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人民更好的生活。
(2)规范对象的相融性。党内法规是全党同志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是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规则。从守法的范围上看,法律的适用范围要广于党内法规。从法治建设上看,两者的规范对象具有相融性:遵守党内法规必得遵守国家法律。实际上,党员是受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重规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并不矛盾。党内法规亦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之下,只是其效力范围只及于共产党员。虽然党内法规在规则上严于国家法律,但是并不会对党员处以超出国家法律的处罚——其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反而相互支撑、相互融洽。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应当是公民中的优秀分子,对党员的更加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对于其他公民的向善向上具有示范意义。
(3)功能发挥的互补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其应用范围与规则制定亦不相同。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的党内事务与国家的政治事务,存在着重合之处。如何在实践中界定两者的关系,如何在实践中做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党内法规应该发挥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提出,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则为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一种路向。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法的衔接,就在这样的党内法规的规范之下,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行。
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在理论上、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契合之处,互相之间有制约也有杯葛。在运行之中,也存在着运行不畅的缺点。而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不是要像某些学者提出的那样,要否定三者的有机结合,而要在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党内法规就在完善三者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它能在三者之中搭建合理的、运行流畅的平台,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二、党内法规是对刚性的制定法的有效补充
1.中国共产党一贯注重道德建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是一个注重道德建设的政党。从党的早期领导人毛泽东、恽代英等人的事迹上看,他们对个人的修身养性、道德素质的培养一直是尤为注重的。在28年的艰苦奋斗中,中国共产党在绝大部分时间内,都是处在被打压的状态,一直难以全面地公开活动。这就意味中,中国共产党的物质条件长期处在低水平的状态。为了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必须以精神的力量来克服物质力量的短缺,以党员的高昂斗志来应对革命斗志的种种考验。这样的情况之下,对党员的高水准的道德要求,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而历史也已经证明,具有崇高道德感的中国共产党,最终在历史的大潮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完成并还将继续完成历史所赋予的光荣使命。
传承是有延续的,一个党、一个组织,它的历史演变必然要承袭历史的传统,而当前的问题,也常常以历史的经验来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重提了党的历史上的优良传统,例如党的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等。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汲取旧的智慧,并结合当前的实践活动,进行了旧瓶装新酒的创新。这种创新,即结合党的优良传统,也契合了时代的新要求,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党内法规的道德指引性,也就是在这样的传统与现实之下,呈现出来的。
2.党内法规体现了高水准的道德要求。党内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其标准是高于国家法律的。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这一章节专门罗列了四条违反党员生活纪律的条款。就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生活奢靡、不正当性关系等,都是关于道德的规定,而此类的道德条款,在国家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体现出来党规党纪高于国法的一面:它在道德水准上有更高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共产党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的公民,更要在道德上具有较高的追求。这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体现。
3.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共产党员的底线。共产党的性质就决定了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若只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事实上就把共产党员混同于一般群众,无形中降低了党员的标准。在具体的违纪违法案件中,违法必然违纪。因此,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是反腐败斗争的关键。
反腐败,靠的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也靠着党员内心的道德操守。冰冷的法律是外在的约束,崇高的道德则是内心的自我设限。党内法规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与严格,也体现了入脑入心的柔软的道德。党内法规功能的发挥要靠党员自律,而国家法律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功能实现。作为软法的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党、依法管党的实践中有自己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法律之不足,缓解国家法律与现实之紧张关系。通过自律与强制两种规范的配合,软硬兼施共同将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它必然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必然要与国家制定法进行有效地衔接,并且与党员乃至公民的道德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党内法规也将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
[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罗许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建构》,[J]《中国福建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
[3]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和作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王书义。男。民族:汉。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与中共党史。
关键词:党内法规 软法
2016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对此,我们可以从“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来论述党内法规的特征。
一、党内法规具有“软法”的特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关于党内法规到底是什么性质,又与国家制定法有何关系,有学者将党内法规定位成“软法”,提出党内法规是类似于社会法、国际法的软法,已经具有“特殊法律性质。”党内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列为以下三种:
(1)党内法规与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决定》中,党内法规与法治体系是并列的,这就表明,党内法规的建设与法治体系是同一层次、同一价值取向的目标。从中国政治的具体实践上看,党内法规建设是执政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与法治建设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手段和保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人民更好的生活。
(2)规范对象的相融性。党内法规是全党同志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是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规则。从守法的范围上看,法律的适用范围要广于党内法规。从法治建设上看,两者的规范对象具有相融性:遵守党内法规必得遵守国家法律。实际上,党员是受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重规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并不矛盾。党内法规亦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之下,只是其效力范围只及于共产党员。虽然党内法规在规则上严于国家法律,但是并不会对党员处以超出国家法律的处罚——其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反而相互支撑、相互融洽。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应当是公民中的优秀分子,对党员的更加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对于其他公民的向善向上具有示范意义。
(3)功能发挥的互补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其应用范围与规则制定亦不相同。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的党内事务与国家的政治事务,存在着重合之处。如何在实践中界定两者的关系,如何在实践中做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党内法规应该发挥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提出,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则为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一种路向。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法的衔接,就在这样的党内法规的规范之下,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行。
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在理论上、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契合之处,互相之间有制约也有杯葛。在运行之中,也存在着运行不畅的缺点。而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不是要像某些学者提出的那样,要否定三者的有机结合,而要在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党内法规就在完善三者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它能在三者之中搭建合理的、运行流畅的平台,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二、党内法规是对刚性的制定法的有效补充
1.中国共产党一贯注重道德建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是一个注重道德建设的政党。从党的早期领导人毛泽东、恽代英等人的事迹上看,他们对个人的修身养性、道德素质的培养一直是尤为注重的。在28年的艰苦奋斗中,中国共产党在绝大部分时间内,都是处在被打压的状态,一直难以全面地公开活动。这就意味中,中国共产党的物质条件长期处在低水平的状态。为了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必须以精神的力量来克服物质力量的短缺,以党员的高昂斗志来应对革命斗志的种种考验。这样的情况之下,对党员的高水准的道德要求,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而历史也已经证明,具有崇高道德感的中国共产党,最终在历史的大潮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完成并还将继续完成历史所赋予的光荣使命。
传承是有延续的,一个党、一个组织,它的历史演变必然要承袭历史的传统,而当前的问题,也常常以历史的经验来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重提了党的历史上的优良传统,例如党的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等。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汲取旧的智慧,并结合当前的实践活动,进行了旧瓶装新酒的创新。这种创新,即结合党的优良传统,也契合了时代的新要求,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党内法规的道德指引性,也就是在这样的传统与现实之下,呈现出来的。
2.党内法规体现了高水准的道德要求。党内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其标准是高于国家法律的。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这一章节专门罗列了四条违反党员生活纪律的条款。就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生活奢靡、不正当性关系等,都是关于道德的规定,而此类的道德条款,在国家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体现出来党规党纪高于国法的一面:它在道德水准上有更高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共产党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的公民,更要在道德上具有较高的追求。这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体现。
3.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共产党员的底线。共产党的性质就决定了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若只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事实上就把共产党员混同于一般群众,无形中降低了党员的标准。在具体的违纪违法案件中,违法必然违纪。因此,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是反腐败斗争的关键。
反腐败,靠的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也靠着党员内心的道德操守。冰冷的法律是外在的约束,崇高的道德则是内心的自我设限。党内法规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与严格,也体现了入脑入心的柔软的道德。党内法规功能的发挥要靠党员自律,而国家法律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功能实现。作为软法的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党、依法管党的实践中有自己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法律之不足,缓解国家法律与现实之紧张关系。通过自律与强制两种规范的配合,软硬兼施共同将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它必然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必然要与国家制定法进行有效地衔接,并且与党员乃至公民的道德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党内法规也将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
[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罗许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建构》,[J]《中国福建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
[3]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和作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王书义。男。民族:汉。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与中共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