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对两周后期农业家庭转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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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两周时期两种类型农业家庭转型研究”(项目编号:J14WE51)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中国自古以来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家庭制度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历来与社会制度、社会变革、社会变迁、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等社会关系十分密切。商鞅变法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法令,既促进了两周后期我国传统农业家庭转向较高级的小农经济家庭,又倡导农业精耕细作,逐步兴起农家之学,一直贯穿于后来的古代社会并影响至今。
  关键词:商鞅变法;两周后期;农业家庭;转型;作用
  商鞅作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在其执政短短18年的时间里,具《史记》中的数据统计,秦国对外就发起了8次战争,平均不到两年一次且无一失败;成功的实施了一次大迁徙、两次大规模变法,其规模与激烈程度历史上都少有匹敌。商鞅变法顺应战国大变革、大竞争、大重组的时代要求,通过推行县制、分配土地、按户纳税、奖励耕织等政策,促进了两周后期农业家庭转型的整合,使两周后期我国传统农业家庭真正具有了小农经济家庭的意义。
  一、“奖励耕织” 重农抑商
  商鞅变法首先推行“奖励耕织”政策。一是公元前356年,商鞅第一次变法颁布的第一道政令便是关于开垦荒地《垦令》(《商君书·垦令》),前后共通过了20条之多的法令。其基本精神就是要限制一切有碍于农业生产的活动,把尽可能多的人束缚在土地上,使他们专心致志地投身于农业生产。它要求秦国的官吏、贵族、商人必须与农民一起全力除草开荒,增产粮食,发展农业生产。二是鼓励男耕女织。令民归心于农,即所谓“困末作而利本事”(《韩非子·奸劫弑臣》),要求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摇役。用减免徭役的方式奖励耕织,“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史记·商君列传》)。三是重农抑商。商鞅认为“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而“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商君虚君列传》);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二、强化“户籍”加强管理
  商鞅变法强化“户籍”管理制度,使两周后期农业家庭人口迁徙与流动相对得到稳定。一是秦国户籍管理有详细复杂的分类。根据职业的不同,秦户籍分一般的农户户籍和市籍、士籍、宦籍等;根据身份、地位的不同,秦户籍又有宗室籍、弟子籍、游士籍、刑徒籍、客籍等不同类别;秦统一全国前,根据国别,还有“故秦人”与“客籍”外来者之别。二是“户籍”管理格式固定,内容详细。户籍的立户原则:农民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如果不分开立户生活,加倍征收他们的户赋。编入户籍的民户按什伍进行编制:五户一伍,有伍长,十户一什,有什长,与军事编制相同,互相检举揭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实行严格的连坐制度。按军功大小论定:宗室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户籍名册,不能享受贵族特权。
  三、一夫一妻进行“分户”
  商鞅变法两次颁布《分户令》后,两周后期农业家庭转型的数量明显增多。一是把大家族变为个体小家庭。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使个体小家庭开始具有真正的社会经济地位。二是改变男女婚姻结合方式。“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使秦人知父子有别,男女之别,改变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男女婚姻方式,以个体小农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鼓励小农家庭的独立发展。三是商鞅变法还在“集小乡邑聚为县”之同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将农业家庭转型与基层政权建设、土地制度改革配套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分田到户法令的实施。
  四、选拔“啬夫”提升农官
  商鞅变法通过选拔“啬夫”使农官地位上升。一是明确“啬夫”的职能。战国的“啬夫”是基层政务的主要承担者,负责赋税征收、户口审核、监督生产、主持奖惩等事务。二是“啬夫”多选拔于民间。这与较多地与农事管理相关。云梦秦简中提到“啬夫”100多次,其中涉及农事者有田啬夫、食啬夫、库啬夫、苑啬夫、厩啬夫、皂啬夫、漆园啬夫等。三是辟田胜敌成为农官的仕进之途。从云梦秦简看,“啬夫”之优秀者或可为县、道长吏。由于各国奖励耕战,以富国强兵为务,同时一批“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史记·商君列传》),也因纳粟帛多而拜爵作官。四是随着秦官制的健全与完善,庶长逐渐演变为爵位名称,用以奖励耕战有功者,由此推动农业发展,农业渐成天下大业,农官地位亦随之迅速上升。
  五、通过“徕民”异域发展
  商鞅变法实行“徕民”政策,加快异域发展。“徕民”一是多来自贫困农业家庭的庸耕者。一般是失去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样的庸耕者家庭流动性较大。相对于有足够土地,安居乐业的农业家庭而言,他们更容易迁徙,所以成为战国时期各国“徕民”的对象。“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庸未返”[1]《韩非子·外储说》。二是用政策优惠吸引。商鞅曾指出“今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与战胜同实,而秦得之以为粟”,又宣布“今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不起十年之征”(《高君书·徕民》)。“徕民”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三晋之民入秦,从山东六国招引了二三百万人口到达地广人稀的秦国。三是政治性移民。商鞅开创了秦移民史上政治性移民的先例,移民的规模,移民的次数不断增加。商鞅把“尽人力”与“尽地力”结合起来,既鼓励多开垦土地,又谋求提高农业生产率。
  六、“分田”到户恒产恒心
  分田到户最早开始于两千年前的商鞅变法。一是商鞅最早提出了分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家计户授田,设立严密的户籍,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开阡陌封疆再根据授田额决定剥削量”[2]。二是提出“分田”让恒产者有恒心。“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3]。这里的恒产主要是指田地,分得了田地,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4]。三是一切土地归百姓所有。承担实物地租的小型农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每家每户按土地多少向所在辖区的官府缴纳田地租金,再由官府逐级往上递交国库;土地分到农业小家庭个人手中,自然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总之,认真总结中国古代农业家庭建设与转型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商鞅变法对两周后期农业家庭转型整合的积极作用,对于我们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处理好“三农”问题将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徐铭,李亚光.浅析战国时期农业家庭转型的原因和表现[J].农业考古,2012(03):30-34.
  [2]袁林.战国授田制试论[J].社会科学,1983(06):62-66.
  作者简介:曲天娥(1956—),女,汉族,山东龙口人,烟台南山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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