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公路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