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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安部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传销活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就湖北省枣阳市为例,近两年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成为制约枣阳社会治安的一大祸患因素。而对于基层法检部门来说,传销犯罪也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通过对枣阳市近两年来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形势进行分析,以期对传销活动犯罪进行梳理,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传销活动犯罪。
一、 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
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
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
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在18人中,无业人员有14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78%,农民有2人,工人有2人。
3、传销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居多
由于传销组织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且往往以在网上设立公司为名,在全国甚至海外范围内吸纳会员,导致传销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居多,辐射范围较广。在我市办理的13件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的有11件,占全部传销犯罪总数的85%。
4、传销活动诱发关联犯罪率较高、危害性较大
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均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数量,而由于传销活动所诱发的关联性犯罪却也高达13件56人,且均为非法拘禁犯罪。为了获取丰厚利润,引诱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往往采用欺骗、介绍的方式引诱熟人、朋友加入传销组织,而很多被害人在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拒绝、反抗加入,此时传销组织人员就会利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在该院办理的13件56人非法拘禁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有5件,其中1件为跳河逃生时溺水死亡,4件为逃生时跳楼坠亡;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有6件,其中1件为跳窗时摔断脚骨成重伤,5件为被殴打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其余几件被害人均因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而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其中最长的达到14天。
5、传销犯罪量刑普遍偏低
在该院办理的13件18人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的有9件14人,其中判处实刑的有4人,且均是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也仅为一年零二个月,其余10人均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宣告缓刑,缓刑比例达到71%。在已判决的14人中,均附加罚金刑,而罚金数额也普遍较低,最高数额仅为18万,且仅1人,最低数额为8000元,其余数十人中均为罚金1万至7万不等数额。量刑普遍偏轻,打击震慑效果不明显。
二、传销犯罪案件递增的原因分析
1、丰厚利润的诱惑和一夜暴富的思想作怪
如前所述,传销组织运作模式,是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交纳的会费越多,级别越高,提成数额越多;发展的会员越多,层级也越高,提成也多层返利。少数级别较高的传销分子,获利丰厚,在社会及整个传销组织都造成了示范效应,导致很多群众经不住丰厚利润的诱惑,及渴望一夜暴富的不良心态,纷纷加入传销组织。而一旦加入传销组织,投资人想要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只有不断地发展下线,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从而获取利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2、打击难度较大
传销组织普遍具有一定组织性,且不分地域,往往在全国乃至海外范围内进行活动,引诱全国各地的人员加入,辐射范围相当广,且人员众多、流动频繁,大部分为外来人员,场所较隐蔽,层级分明,层次越高隐蔽越深,要想全面打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警力、物力和财力,并需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全面出击,显然,这与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有限警力和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是相矛盾的。就枣阳地区来看,在已查处的13件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组织、领导者为5人,均为传销组织的创建者,层级较高的仅有3人, 1人因发展下线人员过百而升为老总级别,其次查处的2人,为枣阳地区传销组织的最高领导人,专门负责组织和领导在枣阳地区发展下线人员。其余13人,均是加入不同的传销组织,具有固定职责、发展少量下线人员的级别较低的传销人员。而相对于庞大的传销组织而言,还有大量高级别的组织者、领导者却很难被查获,无法给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真正有力的打击。
3、传销组织形式多样、骗术高明
当前,传销组织名目繁多,形式较多样化,骗术也日益高明,有的以推销商品为名,有的以定向投资、私募基金为名,有的以推广游戏为名,有的以提供某种服务为名等等,虽然其内部的组织规则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股票、基金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但是外在的多样化形式上却很容易欺骗一般的社会大众。加之大部分传销组织,都还伴有强制性听课洗脑、情感软化甚至禁锢人身自由等手段,将刚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彻底洗脑,从而完全沉湎于传销活动,不断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 4、传销犯罪取证困难
近年来,传销活动由传销有形商品转为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传销无形商品,传销组织也渐渐依托于网络,以在网络上虚构一个公司或基金会或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保持传销组织运作,导致传销网络的普遍存在,给传销犯罪取证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其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形式和层级,但整个组织只是个虚拟组织,实际结构非常松散,传销组织人员之间的相会联络也主要依托于电话、网络等形式,且具有一定层级者往往隐藏真实身份,仅以代号、化名来联系下线,这就导致很多传销组织在查出下线人员时,却无法查明上线人员身份。二是传销人员流动频繁,外来人口居多,活动区域广,而很多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侦查机关在异地调查时不能及时得到当地有关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侦查难度较大,碰壁较多。三是传销活动犯罪分子非法获利数额、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如果传销组织是严格按照其返利规则来进行操作,并且能够查明返利规则,则非法获利数额很容易计算。但事实上,由于传销组织的层次分明,且逐层提取利润,很多传销组织并没有严格依据其返利规则进行返利,且在逐层提取利润时,由于人员众多,账户也较混乱,资金转移频繁,使得非法获利数额难以计算,资金流向也很难查明。
5、立法不够完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一条罪名,但对该罪名的司法解释并不多。一方面,对何为情节严重,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自2009年增设该罪名以来,实践中对于究竟何为情节严重,至今无统一适用标准,各地做法不一,认定混乱。另一方面,对该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打击范围过小。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补充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仅仅追究组织、领导者,而对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却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最后一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刑规定笼统,且无具体量刑标准,实践中法院量刑普遍偏低,造成打击不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笼统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如何把握酌定情节,难以操作。就枣阳地区来看,就已判决的9件14人中,量刑普遍较轻,最长刑期也仅为一年零二个月,罚金数额也相差甚大,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罚金数额从八千到七万不等。
三、预防传销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社会管理防控机制和措施
从传销犯罪特点可以看出,传销人员大部分是外来流动人口,大部分人均是在异地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在异地以出租屋为活动地点,因此,打击传销活动必须从完善社会管理措施入手,首先必须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尤其是流动人口)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发现传销苗头,及时将传销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达到对重点人员进行防控的目的。其次,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出租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有效防范和处置传销犯罪活动,防患于未然。
2、加大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
大部分群众对传销活动的危害认识较以往有所提高,但相关部门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要深入社区、学校、乡村,特别加强对流动外来人口的宣传力度,通过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宣传标语、传单、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揭露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并设置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发现传销线索及时举报,以达到人人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的社会效果。
3、全力配合共同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形成有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和强大的打击社会合力。坚持以公安机关刑事打击为主,坚持重拳出击,切实增强打击的精准度和威慑力,尤其要坚持狠打传销头目,彻底摧毁传销网络,并形成以公安机关打击为主,工商、行政、金融、通信、宣传、监察部门等积极配合为辅的打击合力。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引导,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局限性,强化属地责任,加强网络化管理,做到有举报,就能够及时出击,使打击传销执法行动高效有序,取得实效。
4、进一步完善立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情节严重标准等规定。在立案标准上,不仅对于组织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还应当将积极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也适当纳入刑法追诉范围。传销组织,是具有一定组织性、层次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处于最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是少数,却隐藏较深、行动诡秘、难以查获,而真正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主要作用的还是积极参与者,由他们去负责大量实施介绍、诱骗、甚至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这些积极参与者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不仅主观恶性深,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人员,也应当一并纳入追诉范围。在量刑标准上,应设置不同标准的量刑幅度,依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发展下线的人数情况、获得非法利润的数额情况、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对量刑标准进行细化,并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判处罚金数额。在情节严重标准上,可根据传销活动犯罪特点及危害性进行设置,如根据传销犯罪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根据在发展下线人员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方式,根据发展的层级多少、发展的人员数量多少等因素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 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
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
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
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在18人中,无业人员有14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78%,农民有2人,工人有2人。
3、传销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居多
由于传销组织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且往往以在网上设立公司为名,在全国甚至海外范围内吸纳会员,导致传销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居多,辐射范围较广。在我市办理的13件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的有11件,占全部传销犯罪总数的85%。
4、传销活动诱发关联犯罪率较高、危害性较大
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均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数量,而由于传销活动所诱发的关联性犯罪却也高达13件56人,且均为非法拘禁犯罪。为了获取丰厚利润,引诱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往往采用欺骗、介绍的方式引诱熟人、朋友加入传销组织,而很多被害人在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拒绝、反抗加入,此时传销组织人员就会利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在该院办理的13件56人非法拘禁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有5件,其中1件为跳河逃生时溺水死亡,4件为逃生时跳楼坠亡;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有6件,其中1件为跳窗时摔断脚骨成重伤,5件为被殴打造成轻伤或轻微伤。其余几件被害人均因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而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其中最长的达到14天。
5、传销犯罪量刑普遍偏低
在该院办理的13件18人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的有9件14人,其中判处实刑的有4人,且均是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也仅为一年零二个月,其余10人均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宣告缓刑,缓刑比例达到71%。在已判决的14人中,均附加罚金刑,而罚金数额也普遍较低,最高数额仅为18万,且仅1人,最低数额为8000元,其余数十人中均为罚金1万至7万不等数额。量刑普遍偏轻,打击震慑效果不明显。
二、传销犯罪案件递增的原因分析
1、丰厚利润的诱惑和一夜暴富的思想作怪
如前所述,传销组织运作模式,是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交纳的会费越多,级别越高,提成数额越多;发展的会员越多,层级也越高,提成也多层返利。少数级别较高的传销分子,获利丰厚,在社会及整个传销组织都造成了示范效应,导致很多群众经不住丰厚利润的诱惑,及渴望一夜暴富的不良心态,纷纷加入传销组织。而一旦加入传销组织,投资人想要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只有不断地发展下线,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从而获取利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2、打击难度较大
传销组织普遍具有一定组织性,且不分地域,往往在全国乃至海外范围内进行活动,引诱全国各地的人员加入,辐射范围相当广,且人员众多、流动频繁,大部分为外来人员,场所较隐蔽,层级分明,层次越高隐蔽越深,要想全面打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警力、物力和财力,并需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全面出击,显然,这与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有限警力和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是相矛盾的。就枣阳地区来看,在已查处的13件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组织、领导者为5人,均为传销组织的创建者,层级较高的仅有3人, 1人因发展下线人员过百而升为老总级别,其次查处的2人,为枣阳地区传销组织的最高领导人,专门负责组织和领导在枣阳地区发展下线人员。其余13人,均是加入不同的传销组织,具有固定职责、发展少量下线人员的级别较低的传销人员。而相对于庞大的传销组织而言,还有大量高级别的组织者、领导者却很难被查获,无法给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真正有力的打击。
3、传销组织形式多样、骗术高明
当前,传销组织名目繁多,形式较多样化,骗术也日益高明,有的以推销商品为名,有的以定向投资、私募基金为名,有的以推广游戏为名,有的以提供某种服务为名等等,虽然其内部的组织规则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股票、基金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但是外在的多样化形式上却很容易欺骗一般的社会大众。加之大部分传销组织,都还伴有强制性听课洗脑、情感软化甚至禁锢人身自由等手段,将刚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彻底洗脑,从而完全沉湎于传销活动,不断诱骗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 4、传销犯罪取证困难
近年来,传销活动由传销有形商品转为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传销无形商品,传销组织也渐渐依托于网络,以在网络上虚构一个公司或基金会或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保持传销组织运作,导致传销网络的普遍存在,给传销犯罪取证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其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形式和层级,但整个组织只是个虚拟组织,实际结构非常松散,传销组织人员之间的相会联络也主要依托于电话、网络等形式,且具有一定层级者往往隐藏真实身份,仅以代号、化名来联系下线,这就导致很多传销组织在查出下线人员时,却无法查明上线人员身份。二是传销人员流动频繁,外来人口居多,活动区域广,而很多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侦查机关在异地调查时不能及时得到当地有关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侦查难度较大,碰壁较多。三是传销活动犯罪分子非法获利数额、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如果传销组织是严格按照其返利规则来进行操作,并且能够查明返利规则,则非法获利数额很容易计算。但事实上,由于传销组织的层次分明,且逐层提取利润,很多传销组织并没有严格依据其返利规则进行返利,且在逐层提取利润时,由于人员众多,账户也较混乱,资金转移频繁,使得非法获利数额难以计算,资金流向也很难查明。
5、立法不够完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一条罪名,但对该罪名的司法解释并不多。一方面,对何为情节严重,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自2009年增设该罪名以来,实践中对于究竟何为情节严重,至今无统一适用标准,各地做法不一,认定混乱。另一方面,对该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打击范围过小。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补充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仅仅追究组织、领导者,而对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却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最后一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刑规定笼统,且无具体量刑标准,实践中法院量刑普遍偏低,造成打击不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笼统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如何把握酌定情节,难以操作。就枣阳地区来看,就已判决的9件14人中,量刑普遍较轻,最长刑期也仅为一年零二个月,罚金数额也相差甚大,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罚金数额从八千到七万不等。
三、预防传销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社会管理防控机制和措施
从传销犯罪特点可以看出,传销人员大部分是外来流动人口,大部分人均是在异地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在异地以出租屋为活动地点,因此,打击传销活动必须从完善社会管理措施入手,首先必须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尤其是流动人口)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发现传销苗头,及时将传销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达到对重点人员进行防控的目的。其次,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出租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有效防范和处置传销犯罪活动,防患于未然。
2、加大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
大部分群众对传销活动的危害认识较以往有所提高,但相关部门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要深入社区、学校、乡村,特别加强对流动外来人口的宣传力度,通过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宣传标语、传单、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揭露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并设置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发现传销线索及时举报,以达到人人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的社会效果。
3、全力配合共同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形成有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和强大的打击社会合力。坚持以公安机关刑事打击为主,坚持重拳出击,切实增强打击的精准度和威慑力,尤其要坚持狠打传销头目,彻底摧毁传销网络,并形成以公安机关打击为主,工商、行政、金融、通信、宣传、监察部门等积极配合为辅的打击合力。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引导,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局限性,强化属地责任,加强网络化管理,做到有举报,就能够及时出击,使打击传销执法行动高效有序,取得实效。
4、进一步完善立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情节严重标准等规定。在立案标准上,不仅对于组织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还应当将积极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也适当纳入刑法追诉范围。传销组织,是具有一定组织性、层次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处于最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是少数,却隐藏较深、行动诡秘、难以查获,而真正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主要作用的还是积极参与者,由他们去负责大量实施介绍、诱骗、甚至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这些积极参与者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不仅主观恶性深,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人员,也应当一并纳入追诉范围。在量刑标准上,应设置不同标准的量刑幅度,依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发展下线的人数情况、获得非法利润的数额情况、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对量刑标准进行细化,并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判处罚金数额。在情节严重标准上,可根据传销活动犯罪特点及危害性进行设置,如根据传销犯罪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根据在发展下线人员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方式,根据发展的层级多少、发展的人员数量多少等因素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