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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审查批捕排除、审查起诉排除和法庭审理排除三种程序模式。由于三者皆依附于实体审查程序而存在,受到实体审理的影响而缺乏独立性,亦被称为“附随型”程序模式。为凸显程序性裁判的独立价值,避免事实审理者受非法证据信息的影响,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初衷,应建立以庭前审查排除为主的“独立型”程序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非法证据庭前排除程序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