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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清代地方审级的划分有三种主要观点,它们既有结论上的分歧也存在共通之处。本文利用议驳类刑部黄册,从驳案改正的角度,证实清代地方四层基本审级。地方审级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静态概念,本文在行政实践的宏观范畴下,重点依据山西、湖南两省的个案,动态考察地方审级中直隶厅州本管案件是否经由“道”审转的变化调整过程。地方审级等制度规定在动态运行中具有变通性,但相对稳定是其另一特点,行政实践下的地方审级是动态变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而在具体层面,中央和地方官员、地方内部的督抚与司道,又因为职位不同而使得彼此的立场与思维略有差别。